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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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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9-11-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11-0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的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

(二) 具体行政行为证明材料;申请人如不服行政不作为的,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 有无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五)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 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函及律师职业证明等材料;

(七) 其他相关材料。

五、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六、行政复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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