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延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学田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19)办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1131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9585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1396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1396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618.63元;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对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