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的规定,现公布“新四军吴淞情报组遗址”等三处遗址为宝山区第六批文物保护点。
宝山区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宝山区第六批文物保护点名单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22日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
宝山区第六批文物保护点名单
1、新四军吴淞情报组遗址(淞浦路和丰路附近、淞兴路117号、北兴路76号)
2、上海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吴淞工人纠察队驻地遗址 (淞兴路299号、泰和路99号)
3、新四军1师兼苏中军区采办组遗址(吴淞新城西区近开埠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