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7〕35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情况已经2017年11月22日区政府召开的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下列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山区乡镇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宝府〔2004〕39号 |
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宝府〔2004〕156号 |
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老年农民养老纳入农保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宝府办〔2010〕2号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