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路街道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友谊路街道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友谊路街道 发布时间 2023-07-12
【字号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7-12
  • 发文字号: 宝友街〔2023〕14号
  • 发文日期: 2023-06-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友谊路街道

各部门(中心)、各居(村)委会下属各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232 号)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宝府〔202342 号)要求,友谊路街道决定于2023 年开展本街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本街道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本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 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居村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友谊路街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建办、党群办、党政办、社区党委、行政党组办公室、纪工委、营商办、平安办、管理办、自治办、服务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场所、司法所、都市宝谊、友邑资产、城中实业、同建实业、炮台实业公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营商办,负责普查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领导小组应认真组织好本街道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

各职能科室、楼宇物业和大型园区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街道财政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准确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