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府复字(2021)第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行政复议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府复字(2021)第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22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2-11-2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1-2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1)第218

 

申请人李宝龙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5279545,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8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81715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XX重型厢式货车蕰川公路水产路南约100米,被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从前车右侧超车,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3分。申请人认为,其未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817150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XX重型厢式货车蕰川公路泰和路北约50米处,实施了“从前车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因申请人不听从执勤民警指挥,现场拒不配合,故执勤民警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处理。经审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817150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XX重型厢式货车蕰川公路泰和路北约50米处,被执勤民警发现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从前车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从前车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未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15279545)。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1015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