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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月宁路(申月路-塔虹路)建设项目 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信息来源: 月浦镇 发布时间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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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请示
  • 发布日期: 2020-05-18
  • 发文字号: 宝月府〔2020〕7号
  • 发文日期: 2020-05-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月浦镇

宝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现将月浦镇人民政府因月宁路(申月路-塔虹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后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9)163号批准,征收月浦镇段泾村泗塘宅生产队320.1平方米,沈巷村东钱生产队4292.1平方米,农用地合计4612.2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由月浦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3人,其中段泾村泗塘宅生产队0人,沈巷村东钱生产队3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按月领取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宝山区有关规定确定。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20年3月3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月浦镇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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