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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信息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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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示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19-05-2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5-2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北至宝山区国权北路639号(国权北路113号)主进出口通道,南至国权北路633号上海淘大食品有限公司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权北路(三门路何家湾路)道路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524


附件

国权北路(三门路何家湾路)道路改建工程  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五)《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

(六)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1号);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730号);

(九)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地区交通压力,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坐落

(一)房屋征收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沪宝地(2017EA31011320174293所示:宝山区高境镇,北至宝山区国权北路639号(国权北路113号)主进出口通道,南至国权北路633号上海淘大食品有限公司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二)被征收企业的坐落

本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征收企业为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639号(国权北路113号)部分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处理

已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给予残值补偿。

已经登记的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

五、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本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费用,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八、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则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若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或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则不再给予奖励。

九、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7天(具体起止时间另行公告)。

十、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二、其他事项

现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如下:

现场办公地址:国权北路道路改建工程I标项目经理部(宝山区国权北路607号)

联系人:厉  ,联系方式:1582129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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