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我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展、蔓延,特制定《宝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肺鼠疫病例;
(2)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5)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6)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8)国家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4)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镇(园区);
(2)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镇(园区),或在本市及各区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3)在一个区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个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区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个街镇(园区)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一个街镇(园区)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区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宝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城运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完成,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3.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本区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在上级部门(单位)的统一布置下,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与本区有关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督查。
2.3.4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3.5区新闻办。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配合、组织或指导做好舆情搜研、媒体通联、口径协调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3.6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协调本区外籍人员、涉外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2.3.7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3.8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加强对应急处置、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报道。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转发区内旅行卫生提示;监督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配合落实集中医学留验宾馆。
2.3.9区建管委、区交通委。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道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通畅。
2.3.10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3.11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统一协调相应应急专业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2.3.12区公安分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疫源地封锁和传染源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快速通行。
2.3.13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传染病、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2.3.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产品信息。
2.3.15区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居(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2.3.16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3.17区科委。支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开展卫生防病及其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
2.3.18区农委。加强对农村及农业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动物疫情防治,开展对于人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2.3.19宝山海关。负责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2.3.2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2.3.21区生态环境局。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件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2.3.22区水务局。加强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水源地取水口的监测,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饮用水。
2.3.23区滨江委。负责对邮轮港港口码头、邮轮及其乘运人员、物资等进行检疫查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港口码头、邮轮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上报和通报港口码头、邮轮上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2.3.24各街镇(园区)。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按照区政府统一指挥和部署落实医学观察等相关应急措施;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志愿者等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宣传工作。
2.3.25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做好应急物资调度、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4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5专业技术机构
本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委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2.5.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诊断、治疗、医院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样本采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为本区收治传染病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设有隔离留观室,负责收治本区经专家会诊须作留院医学观察的病例。
2.5.2区医疗急救中心。负责现场救治及病人的转运护送任务。
2.5.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与预防控制的核心技术单位。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标本的采集等),进行疾病和健康监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和预警信息进行动态分析,预案制定与修改以及案件总结分析、技术评估等后期处置收尾工作。
2.5.4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疫情报告、医疗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开展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措施的实施。做好每日进程报告和密切接触者观察工作,做好易感人群应急接种,辖区内疫区(点)、病家和隔离场所的消毒工作。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样品采集。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3.1.2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预警工作要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向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事件有关情况,由区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镇(园区)的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知识;
(3)根据处置需要和权限,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医疗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及以上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区卫生健康委;
④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⑤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4.2报告时限及要求
(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2)区卫生健康委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委必须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限为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值班室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信息按规定同时进行网络报告。
3.4.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要及时逐级审核、确认,并进行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委。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其他区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1 Ⅰ级、Ⅱ级响应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4.2.2 Ⅲ级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 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领导下,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卫生健康委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给予技术指导或支持。
4.3响应措施
4.3.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与应急处置。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由市政府确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控制疫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视情组织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开展流动人口流行病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要视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组织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机构。
(7)发布信息。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
(8)组织群防群控。督促街镇(园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区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进行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与通报信息。依据有关规定或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3.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报告信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根据国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开展危险因素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和分送标本、承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查找致病原因。
(4)制定技术方案。协助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区相关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5)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各级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3.5区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报告信息。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报告。
(2)配合开展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做好医院院内感染控制。
(3)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措施的实施。
(4)做好每日进程报告和密切接触者观察工作。
(5)做好易感人群应急接种。
(6)辖区内疫区(点)、病家和隔离场所的消毒工作。
(7)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样品采集。
4.3.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指定机构。
(2)及时上报和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
4.3.8非事发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要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5.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5.4信息发布
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府新闻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信息。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体系
(1)建立城市应急联动信息平台,实现各委办局、街镇(园区)的网格化信息管理,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
(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做好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并承担信息分析任务。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区医疗急救中心、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在本区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动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医疗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完善以区医疗急救中心为核心的院前急救体系,健全急救中心网点;加强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的业务建设,依托综合性医院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做好院前和院内急救的衔接。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为重点,其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为基础,形成传染病救治网络。加强医疗机构三病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健全、落实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健康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织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急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专业人员,组成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补充。落实应急队伍装备配置;组织开展应急队伍的专业培训和演练。
6.1.6科研与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应的交流与合作。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适当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区发展改革委等按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3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卫生健康委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通信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区相关电信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信息。
6.5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有关地区政府协助配合。
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落实应急指挥车和应急业务用车配备,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6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演练
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3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5)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审定。
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修订,报区城运应急办审核。
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