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血液调剂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宝山区血液管理办公室:
为保障本辖区医疗机构的急救用血需求,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报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血液中心同意,本区在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设置“宝山区血液调剂中心”。为保证区级血液调剂中心的有序运行,我委制订《宝山区血液调剂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宝山区血液调剂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山区血液调剂中心(以下简称“血液调剂中心”)的工作程序,促进宝山区(淞宝地区)临床危重患者抢救用血供给的及时性,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区血液调剂中心是为了更好应对淞宝地区突发危重患者抢救且急需采供血机构补充血液库存的情况。
第三条 血液调剂中心应设立在宝山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内。
第四条 宝山区血液管理中心负责血液调剂中心设立的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血管办”)、上海市血液中心(以下简称“市血液中心”)负责血液调剂中心建设规划的指导。
第二章 血液调剂中心管理
第五条 区血管中心职责:
(一)负责血液调剂中心设立的批准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血液调剂中心与医疗机构危重患者抢救用血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危重患者抢救用血血液调剂申请的审批、指令发布及备案资料汇总分析等;
(四)负责向市血液中心提出血液调剂中心血液库存补充的申请;
(五)负责与市血管办和市血液中心对血液调剂中心运作情况。
第六条 血液调剂中心职责:
(一)负责血液调剂中心日常运作,根据业务性质及工作量配备各类所需资源;
(二)确保血液储存安全、对血液库存进行管理,保持血液库存数量的动态平衡,防止库存不足或过期;
(三)按照既定程序及时向医疗机构调剂血液;
(四)负责血液调剂中心业务数据的汇总统计及一体化平台的推送;
(五)负责血液调剂中心与区血管中心、医疗机构的信息交互工作。
第七条 有关医疗机构职责:
(一)与血液调剂中心建立危重患者抢救用血调剂机制,保障患者用血的及时性;
(二)建立医疗机构内部血液调剂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工作程序、启动条件等;
(三)医疗机构在保障危重患者抢救用血时,应根据《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间血液调剂工作的通知》(沪血办〔2017〕23号)的要求,先向周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调剂,当仍无法满足抢救用血需求时,再向区血管中心申请调剂血液;
(四)按照《血液运输要求》运输血液;
(五)做好危重患者抢救用血相关资料的归档及备案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血液调剂中心领取的血液总量纳入该医疗机构用血计划中。
第九条 本办法自血液调剂中心正式启用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