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欢:
你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宝府复字(2021)第45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宝山区淞宝路50号3号楼,联系电话56693022)领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李欢欢:
你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宝府复字(2021)第45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宝山区淞宝路50号3号楼,联系电话56693022)领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