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财政专项资金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1-03-02
【字号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3-02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1〕26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2)》、《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06〕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05〕16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人民币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工业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含)50万元的,区财政负担80%,街镇(工业园区)承担20%,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目录的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大于人民币3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70%,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含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含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取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限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宝山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宝山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