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适时、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备案的内容: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及主要事项处理、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及考评奖惩等。
第二条 政府信息备案要素包括:发文机关、文号、标题、内容、成文日期等5个方面。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备案方式分为管理系统和书面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各科室应将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备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