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有房屋纳入集团固定资产的请示》(宝房〔2018〕11号)已收悉。根据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监察建议书》(沪宝监建〔2018〕1号)的要求,经我委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原下属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宝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中未列入固定资产评估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房屋明细如下:
沪房地宝字(2003)第013248号,地址为宝钢二村16号102室,103室,104室,202室,203室,204室;
沪房地宝字(2000)第071140号,地址为友谊路214号;
沪房地宝字(2003)第013233号,地址为宝钢二村28号201室,202室。
上述房屋产权人变更完成后,你公司要及时将上述房屋收回,并纳入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请接到本批复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后续事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