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北朝组、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民德组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_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北朝组、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民德组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3-06
【字号
  • 所属类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0-03-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03-0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0]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28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北朝组、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民德组、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王家组、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王组、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印组、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罗泾镇王家楼村西王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5383.2平方米、建设用地 15587.4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50970.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罗泾镇 农用地77.7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7.7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罗泾镇 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

1244.9

96728.73

5228.58

0

0

0

101957.31

2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

5708.4

443542.68

7910.7

0

0

0

451453.38

3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王家组

8595.6

667878.12

5217.66

0

0

0

673095.78

4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印组

5128

398445.6

16427.46

0

0

0

414873.06

5

罗泾镇王家楼村西王组

454

35275.8

0

0

0

0

35275.8

6

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民德组

9077.3

705306.21

26404.98

0

0

0

731711.19

7

宝山区罗泾镇和平村北朝组

77.2

5998.44

324.24

0

0

0

6322.68

8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王组

9149.9

710947.23

35196.42

0

0

0

746143.65

9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

11535.3

896292.81

45692.22

0

0

0

941985.03

10

罗泾镇和平村北朝、民德组;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王家组;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西王、西印组

0

0

0

28107732.24

22065361.73

0

50173093.97

 

合计

50970.6

3960415.62

142402.26

28107732.24

22065361.73

0

54275911.85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4月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3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苏艳、王晓伟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36417967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6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