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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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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2-26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1〕24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和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积极实施建设创新型城区,大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扶持、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1998〕27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低于31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发展基金、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区“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和区高新技术财政贴息资金四部分组成。同时,街镇、园区对获得单项支持金额在20万(含20万)以上的企业(项目)需给予不低于区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20%的资金配套。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企业(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区科技发展基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科技项目,着重支持纳入本市、本区重点支持产业目录的科技创新项目。其支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工业科技项目: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攻关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中试。一般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重点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需区科技资金匹配的市、区联动项目,按本市相关要求审议匹配。

  (二)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包括种源农业、装备农业与设施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与安全生产,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同时注重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一般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重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医学卫生项目:支持医学卫生领域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的疾病诊断技术、疾病治疗方法、临床研究、疾病预防等方面的研究,重点支持列入本市重点学科、领先专业和有宝山特色专科的项目。一般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重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教育项目:支持提高教学方法、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培养学生科技创新精神和科学实践能力的学生发明创造项目、教师教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重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五)专利申请补贴: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对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代理费用分别按人民币1200元、800元、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六)专利试点工作: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和专利战略工作,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予以人民币5万元的支持,对其它获市级资助的项目,按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予以相应匹配。

  (七)专利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本市或本区产业导向,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拥有自主专利,且申报项目上年度产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专利技术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支持。

  (八)其它科技项目:对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相应的支持。

  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积极引入高校、科研机构丰富的科技资源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其支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用于本区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一般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重点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由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申请的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国家、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的,视国家、本市对项目的资助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二)用于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的以企业(园区)为主体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其支持额不超过企业投入额的25%,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区设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高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创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建设经费的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效率,促进资源共享,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图书文献等资源及纳入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每次按不高于企业支出的1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服务提供方参照市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广泛合作。通过合作的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被认定为宝山区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本区科技创新活动,对于参与本区产学研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中的服务部门及项目参与人员,根据合作项目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因素,经专家评审,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个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七)对超过以上范围或标准的项目,需一事一议。

  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可持续方向的道路。其支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对列入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二)对列入区级“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20万元的拨款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三)“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原则。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宝山区小巨人计划项目合同书》后,按合同要求拨付。

  (四)“小巨人”工程实行市区联动、滚动发展。经验收合格且实施效果显著,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连续支持,列入下一轮“小巨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小巨人”计划并给予摘牌。

  区高新技术财政贴息资金主要支持经上海市高新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向有关银行所借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财政提供的贷款贴息。其支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符合国家、本市、本区产业政策导向、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可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转化项目。

  (二)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可按规定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服务中心推荐。专项贷款是指高新技术成果转为产业化的项目贷款。

  (三)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

  (四)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款期内)。

  (五)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贴息比率。

  1、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 5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50%。

  2、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40%。

  3、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3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30%。

  (六)拨款程序:由区财政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区科委,由区科委报区联席会议审批。请款时,由区科委据联席会议批文,向区财政发请款函,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拨至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处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区科委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一)不属于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按《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均应与区科委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和合同,凡由几个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承担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应自合同或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抄送区科委备案。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区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追回资助资金。并取消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指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区科委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并按规定接受验收。

  (六)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将专项资金列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在取得时,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办案手续。

  (七) 科技计划管理费按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原《宝山区科技发展基金使管理办法》、《宝山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山区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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