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22〕117号)、《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22〕128号)、《关于下达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22〕133号)和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宝山区农业绿色生产奖补政策及相关任务清单的通知》(宝农委〔2022〕8号)文件要求,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稳定水稻种植面积,提升粮田耕地地力,各级政府对种植水稻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和粮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水稻规模经营,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合理安排种植茬口管理,保护耕地地力,开展粮田保护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一)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中央、市级下达的一次性种粮补贴资金和本区实际水稻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二)粮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实际水稻种植面积,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补贴460元/亩;对采取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按机械化育插秧面积区财政每亩补贴再增加60元。
三、工作要求
(一)补贴资金采取国库直拨方式下达,并按照《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3号)要求程序规范发放。
(二)各镇在补贴资金请款发放前必须按相关要求,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各镇农业、财政部门要指导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财务核算和补贴资料的归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反映。
(四)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全区的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对各镇补贴资金公开公示、资料归档等环节进行检查。
附件:宝山区2022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资金发放明细表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