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六部门发布的《“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上海市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上海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宣传基地、法治基地、科普基地等示范作用,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教育资源;积极引导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所,推进环保设施及生态环境教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引导全社会树牢生态文明价值理念,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是区级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部门。宝山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材料收集、技术指导、专家评审等工作。
该活动设专家组,负责全区范围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的规划指导、技术评估等支持工作。
三、申报资格
宝山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凡在此范围,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和场所均可申报“宝山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A类: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如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
B类:自然生态环境类,如水源地、城郊公园、河口湿地等;
C类:具有生态环境教育功能的科研院所、工业园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生态修复示范点等;
D类:具有生态环境教育功能的场馆,如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展示馆、低碳馆、新能源科普馆等;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适合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有资金保障和相关管理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证正常开放。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保障受教育者安全的相关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规划合理的学习路线及路线标识,确保教育过程的安全。
(三)有专门负责接待的专(兼)职生态文明宣讲员、生态环境讲解员、或生态环保讲师,讲解人员应通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结合基地生态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年龄提供有差别的学习内容及形式,设计“生态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手册”及相应的宣传教育材料,如宣传折页、学习单、教材教具、生态环保短视频等。
五、申报流程
(一)初审。各街镇、园区、及相关机构根据《宝山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对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表进行初审、给出推荐意见,合格者加盖公章,报送至宝山区环境监测站。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宝山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表”、“生态环境教育基地体验和实践活动手册”及评估标准中考核内容相关辅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应来源于近1年内开展的活动,真实客观地反应创建过程和效果。
六、评审和复评
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部分基地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报区生态环境局。
对符合申报要求,达到评审标准的基地,区生态环境局将给予表彰及授牌。
宝山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每年评选一次,荣誉有效期为4年,第5年参加复评。有效期后如不参加复评或复评未通过,荣誉将于次年自动取消,并通过发文的形式予以公布。
七、附则
本办法由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