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园区),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人保局:
《宝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界定标准及流程(2018-2022年)》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2019年3月28日
宝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界定标准及流程
(2018-2022年)
根据《宝山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年)》(宝委办〔2018〕84 号)、《宝山区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2018-2022年)》(宝委办〔2019〕14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生活困难农户界定识别工作,确保精准落实帮扶措施,扎实推进宝山区 2018-2022 年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标准如下:
一、生活困难农户界定标准
申请生活困难农户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农村家庭(以户籍家庭为准)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同期低保标准的2倍。
(二)家庭人均存款低于5万元。(2 人及 2 人以下家庭上浮 10%;18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 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经所属村委会评议认可,公示无异议的,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当年度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一般视作已认定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不纳入生活困难农户范围。
二、生活困难农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 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保险、基金和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房屋产权属多人所有的,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房屋产权证上未写明产权人所占份额的,按产权人数等额分配。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住房公积金等家庭网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年度的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顺序认定: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反馈信息显示;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有工作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显示。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1、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人员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应当不低于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
3、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患大重病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认定;
4、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工场”以及部分在残疾人服务社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特定残疾人员的收入,按实认定;
5、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 20%作为赡养费;
6、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7、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8、房屋产权属多人所有的,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房屋产权证上未写明产权人所占份额的,按产权人数等额分配。
三、生活困难农户家庭财产的认定
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中,所列的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是指受理申请之日上一个年度,申请家庭合法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现金、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等货币财产的人均金额,其中: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所有权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2、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3、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4、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暂不计入家庭财产;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家庭财产。
5、对申请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拥有的房产,计入家庭的住房套数;申请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其他共有权人居住的,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套数。
四、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获得的下列收入可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参照低保可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执行。(沪民救发〔2014〕15号)
五、生活困难农户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在镇(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村组织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宝山区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申请表》。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但需填写书面委托书。
2、入户调查。各村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形成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
3、民主评议。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议,对农户收入、刚性支出、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对分析。撰写会议记录,形成拟认定名单,将评议结果报镇(园区)审核。
4、审核认定。镇(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各村上报的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正式认定名单,并通知相关村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写《宝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确认审批表》并作审批决定,并报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年已经进行过公示程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不再重复公示。
5、建档立卡。各镇(园区)、村组织力量,将认定后的《生活困难农户登记表》统一建档立卡,建立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困难农户信息库,并报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动态管理
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动态管理,在镇(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复核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新增和终止。对新出现的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条件的,做好认定、建档立卡、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对收入水平高于生活困难农户收入标准线的或死亡的、外迁的生活困难农户,退出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水平虽高于生活困难农户收入标准线但增收情况不稳定的,可保留一年的观察期。
1、新增。每年 10 月至 11 月集中受理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申请,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的认定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
2、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11 月份开始、次年1月份完成,复核工作参照申请程序办理。
3、终止。经过复核,不再符合农村生活困难农户条件的, 村委会应当及时告知镇(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准后,终止其资格并发放书面告知书。终止时间满1年后方可恢复申请办理资格。
各镇(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选择一个村先行试点并细化实施细则。
六、文件有效期
2018年至2022年底。
宝山区生活困难农户帮扶申请表
镇(园区) 村委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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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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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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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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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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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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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称 谓 |
姓 名 |
年 龄 |
健 康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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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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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时间、目前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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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民评议和公示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村委会初审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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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园区)确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宝山区生活困难农户确认审批表
镇(园区) 村委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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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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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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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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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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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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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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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 |
低保( ) |
因病( ) |
因残( ) |
因灾( ) |
无工作( ) |
其他( ) |
困难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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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来源及总的年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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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时间、目前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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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民评议和公示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村委会初审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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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园区)确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