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等四项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修订后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已经2018年5月10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8年5月21日
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宝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标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目标愿景,推进深度融合,加快转型发展,围绕“两区一体化升级版”奋斗目标,大力弘扬“只争朝夕、敢为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努力把宝山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滨江新城区。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区政府各项决策,为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受区长委托,由指定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七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的委托,可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力度,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助力新动能成长,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第十条 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主动复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强化政策的公平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做到放开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实施诚信监管、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的行业监管体制。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监管方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更加突出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推进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综合管理体系,整合社区公共资源,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运行维护,精细管理品质。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优化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坚守安全底线,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安全风险监管和预警,提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目标管理,优化政府服务。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调、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实行企业市场准入“全网通办”、个人社区事务“全市通办”、政府政务信息“全域共享”,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第十四条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制度,以更大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推进,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研究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能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管理。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报请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清理机制,实现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和资格管理,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健全决策机制。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优化规则和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过程记录保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九条 实行科学决策。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和差别化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取得实效。对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必须事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民主决策。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街镇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一般应组织公众参与。
第二十一条 严格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年度安排、城区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的公共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策评估。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注重过程管理,注重形成工作闭环,不断提升政府各部门执行力和运行效能。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加大行政审批清理力度,推进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改革,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加强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区政府决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及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提出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策解读回应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报告、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搭建政民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规范依申请公开。通畅当面、信函、网络、传真等依申请受理渠道,方便群众提出公开申请。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确保各类申请能够依法受理、按期办结。申请答复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答复公开率,保障群众知情权。
第三十条 完善重大事件公布机制。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和回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区监察委、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区政府要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主动与区政协进行沟通协商。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行政部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设法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相关宣传机构、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回应、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人民群众评议等多种有效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重大活动中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根据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涉及民生和公众利益的议题,邀请新闻媒体和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列席。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讨论、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等。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或有关专题工作。区政府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人参加,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
区长、副区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向区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或副区长委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区长审定,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副区长的提议,统一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区长审定,并提前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至少应提前1—2个工作日连同相关汇报材料一并送交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区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专项工作。区政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主办会议的部门应将会议的议题以及其他事项,提前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有因政策调整等引起口径变化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备,后再予执行。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核,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按照区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涉及区政府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新闻办统一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五十条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与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五十一条 所有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批转或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文件,应在请示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事项、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印发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签发。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五十三条 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文件印发时,要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文件印发后,要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十四条 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实现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深入推进无纸化办公系统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及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请假制度、督查工作制度、调研决策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值班制度等,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销假。
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及因公赴台湾地区,应经主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及因公赴台湾地区,应经主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副区长出差,应事前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前向区长请假,并及时销假。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者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积极打造学习型政府,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章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哲学、历史、法律、科技、金融知识等。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继续探索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的融合机制。聚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风险点,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多为基层排忧解难,推动问题在一线发现、矛盾在一线化解、困难在一线解决,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印发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四项规定的通知》(宝府〔2012〕1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的意见
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发文
(一)区政府发文的范围(包括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涉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的总体方案、实施意见、重大政策措施等,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印发。
2.需要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报送重要情况,反馈市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向市有关部门函请或函复的事项。
3.贯彻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的贯彻意见。
4.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的任免议案等。
5.颁布、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文件有效期,公告清理结果。
6.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印发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各类规划的批复及其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7.印发区政府基本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印发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和总体应急预案。
8.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应由区政府发文批准的事项。
9.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10.印发区政府表彰、行政处分等决定。
11.对区政府政策或规定等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事项。
12.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应由区政府发文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范围(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需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镇政府合力推进的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应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
2.向市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反馈情况;贯彻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本区实施意见。
3.经区政府同意,转发有关部门在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实施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区政府重点工作中,提出的确需其他部门和各镇、街道合力推进、共同组织实施的中近期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等。
4.区政府年度实事项目;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通报重要情况。
5.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等;
6.印发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重要非常设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定。
7.与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地区办公室等进行工作联系、事务商洽、信息沟通和反馈。
8.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9.经区政府同意,印发同意街镇、区政府各部门相关请示事项的批复性通知。
10.指导本区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有关事项。
11.其他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
二、部门发文范围
(一)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业务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印发或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二)国家、市层面由部委发文或几部委联合发文,本区的贯彻意见,原则上由区相对应部门印发。
(三)部门贯彻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方案、办法、任务分工等,由部门印发或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四)属于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区级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宜(包括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实施方案等),以该机构或其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签范围
(一)应报区长审签的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发布、重大情况上报和涉及本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局、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要文件,应报请区长审签。报请区长签发的文件,应先报请分管和相关副区长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报请区长审定签发。具体包括:
1.需要由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报送重要情况,反馈市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向市有关部门函请或函复的事项。
2.转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重要文件及本区的贯彻意见。
3.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情况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的任免议案等。
4.颁布、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文件有效期,公告清理结果。
5.根据本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印发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决策事项,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各类规划的批复及其镇以下行政区划调整。
6.印发区政府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以及有关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基本工作制度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7.涉及本区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布局、全区总体财力安排及其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资金平衡、投融资机制优化、社会分配办法以及文教、卫生等重要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等需区政府综合协调、平衡的重要事项。
8.以区政府名义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表彰;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包括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在国内国际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缔结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和友好交流项目,开展国内对口支援等)。
9.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
10.由区政府印发的人事任免事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包括联席会议等)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
11.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工范围的重要工作,或某项工作虽由副区长分管,但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
12.在副区长分管范围内,副区长认为需报区长签发或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分管副区长之间意见不尽一致,需报请区长裁定的重要事项。
13.其他需由区长审签的文件。
(二)应报副区长审签的文件
在总的原则、方针、规划或政策方案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属分管副区长负责推进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根据分工报请有关副区长审签。具体包括:
1.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审议决定,或已经区长明确基本原则、确定为牵头推进的事项。
2.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
3.属于分管范围内需部署、推进的工作,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市有关部门征询有关事项的意见、报告有关工作的情况。
4.在分管范围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并确定的事项、意见,以及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协调的事项。
5.区政府有关部门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的文件。
6.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成立或调整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的临时性议事和协调机构(包括联席会议等)的有关事项、组成人员名单。
7.其他需由副区长审签的文件。
(三)可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签的文件
1.已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同意,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程序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2.属区政府办公室日常事务及业务工作范畴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3.与市有关部门和兄弟地区办公室等进行工作联系、事务商洽、信息沟通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4.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签。
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区新闻办、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涉及民生和公众利益的议题,邀请新闻媒体和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无特殊情况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向区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需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及其重要节点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四)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议关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土地管理的决策事项,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分析研究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分析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讨论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九)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的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
(十)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议题可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其要求如下:
1.通报类议题:
(1)通报类议题应属于贯彻性、全局性的内容和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研究掌握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属于本系统、本分管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一般不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2)对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的通报,应同时研究并提出本区的贯彻意见。
(3)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和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1)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凡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如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管副区长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协调;对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区长专题听取汇报。正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二)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并负责对所提议题的前期审核、会议材料把关等。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提出安排方案,按程序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会议审议
(一)议题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时间一般控制在5—15分钟。
(二)部门负责人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后,分管领导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各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
(三)会议审议事项,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部门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
(二)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区委审议的事项,牵头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要求报送区委办公室。
(四)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和相关书面汇报材料。会议议题征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单》并附上会议材料报分管副区长审签,经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二是经区委书记专题会研究后的议题,作为区政府常务会议储备议题,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方案,报区长确定。会议通知一般应于会前1—2个工作日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
(二)区政府办公室收集议题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材料应于会前1—2个工作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
(三)对重要的审议类议题,在会议安排上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确保议深议透。主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该次会议审议。对一般性通报类议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原则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措辞应严谨、准确、精炼,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
(五)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一般应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与会,未经许可,不得随带助手。
关于宝山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大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加强全区性大会管理,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三下午;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每年一般安排四次,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区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控制、加强协调、统筹安排。
二、原则上每周四上午为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日”,一般不安排各类会议。周六、周日和“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除需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区政府一般不安排全区性大会。
三、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一般应一次性开会传达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四、凡要求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领导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原则安排。除区长召开的大会外,其他分管领导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大会,原则上不得要求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政主要领导出席。
五、切实避免领导陪会、任意提高会议规格的现象。专题性大会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属于部门正常工作范围的内容,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六、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需要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政主要领导出席的,须报经区长审批;需要分管领导出席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须提前7天向区政府正式行文请示,未经正式程序审批的,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的例会,原则上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作临时调整。区政府办公室要通过办公业务网等及时作好会议预告。全区性大会一般应提前3天印发通知。
八、注重会议效果,树立良好会风。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5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要注重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每位交流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区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属于需要区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协商一致;属于通报类的议题,应突出主题和重要内容。每个议题的汇报一般控制在5—15分钟。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