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建立 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2019〕118号)、《关于印发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农部分)任务清单的通知(沪农委〔2018〕248号)、《关于下达2019年渔业生态和水产品安全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沪农委〔2019〕170号)、《上海市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农委〔2019〕174号)、《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专项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沪农委〔2019〕2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9年宝山区农业生产相关任务清单及奖补政策,明确工作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 管理方式及奖补对象
农业生产相关奖补政策涉及农业综合补贴和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两大专项,奖补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其中粮田保护、蔬菜生产补贴、水产绿色生产、耕地地力保护等补贴资金为约束性任务,其他项目的补贴资金为指导性任务。
奖补对象为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并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粮食、蔬菜、水果、水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农户。
二、 任务内容
(一) 农业综合补贴
1、粮田保护补贴。开展粮田保护,稳定水稻种植面积,对规模种植水稻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予补贴460元;对采取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按机械化育插秧面积每亩补贴再增加60元。
2、蔬菜生产补贴。
(1)蔬菜种植综合补贴。稳定蔬菜种植面积,对符合种植规模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予补贴140元。
(2)绿叶菜种植补贴。确保“夏淡”期间绿叶菜种植面积,对完成经市认定的绿叶菜种植面积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种植绿叶菜面积每亩给予补贴160元。
(3)蔬菜集约化育苗补贴。进行夏秋甘蓝类和冬春茄果类蔬菜集约化育苗,对规范购买按实际种植数量予以夏秋甘蓝类每株补贴0.1元,冬春茄果类秧苗每株补贴0.25元。
3、环保型农药补贴。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完成年度农药使用减量目标。
(1)农药渔药补贴。对种植水稻、蔬菜、经济果林和养殖水产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市、区推荐目录购买、施用补贴农药、鱼药的,按农药价格给予补贴,种植水稻补贴100%;种植蔬菜和养殖水产补贴80%;经济果林每亩补贴购买量的三分之二,最高限额120元。
(2)经济果林果实套袋。对经济果林果实套袋按实际购买使用数量和套袋品种给予每亩100-150元补贴,桃袋每亩使用量不低于8000个的,每亩补贴100元;梨袋每亩使用量不低于5000个的,每亩补贴130元;葡萄袋每亩使用量不低于3000个的,每亩补贴150元。
4、水产绿色生产补贴。对在水产养殖规划内通过“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年度考核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按实施面积每亩奖补200元。
5、粮食种子储备经费。根据《上海市水稻种子供应体系改革方案》(沪农委〔2017〕316号)工作要求,实施水稻种子储备计划,委托有资质具备种子储备的种子企业按相关要求年储备水稻种子10吨,区财政给予种子企业种子储备经费4.5万元。
(二) 农业生态与农产品安全
1、耕地地力保护
(1) 绿肥深耕补贴。对保质保量完成绿肥(豆科类和油菜)种植和深耕晒垡考核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面积给予财政补贴,种植绿肥每亩补贴400元;进行深耕晒垡作业的每亩补贴350元。
(2) 商品有机肥补贴。在粮食、蔬菜、经济果林生产中购买使用市推荐目录内的商品有机肥,并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按核定使用量予以每吨300元补贴。
(3) 专用配方肥补贴。在粮食、蔬菜生产中购买使用专用配方肥(BB肥)的,并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按核定使用量予以每吨1000元补贴。
(4) 缓释肥补贴。在粮食、蔬菜生产中购买使用缓释肥的,并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按核定使用量予以每吨1500元补贴。
(5) 水稻绿色生产基地创建奖补。按要求开展水稻绿色生产基地创建并通过市、区级考核的,予以财政奖补。一是按水稻种植面积每亩奖补50元。二是在创建的基地范围内评定一等奖1个,奖励3万;二等奖2个,每个奖励2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励1万。三是对获得市级奖励的基地,区财政予以1:1配套奖励。
2、绿色标准生产
(1)水溶肥补贴。在蔬菜生产中,配备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购买市推荐目录范围内的水溶性肥料,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完成化肥使用减量目标的,按水溶肥实际使用量,给予每吨50%的补贴。如涉及专项任务的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实施。
(2)土壤改良剂补贴。对使用市级推荐目录中的微生物菌肥等土壤改良剂的,予以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实施。
(3)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补贴。对菜田和经济作物基地实施水肥一体化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的,按实际建设金额,由财政予以75%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绿色防控设施设备补贴。积极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对使用诱虫板、性诱剂、杀虫灯、食诱剂、防虫网、黑地布等绿色防控器材耗材的,按购买价格给予75%补贴。如涉及专项任务的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实施。
3、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 秸秆资源化利用补贴。根据沪农委﹝2019﹞174号文要求,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予以补贴。对水稻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根据还田面积,给予每亩70元补贴;对收购本区水稻秸秆,并在本区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单位,按实际利用数量,给予每吨400元补贴。
(2) 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专项。对农药包装袋、废旧地膜、黄板等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处置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依据《宝山区农药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宝农委﹝2014﹞92号)文件给予补贴。
三、 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各镇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时完成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并于11月15日前将对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对未完成任务清单数量指标的,扣减相应的奖补政策。
(二)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了解各项补贴政策,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三)规范资金申请程序。各镇应按照各项补贴的时间节点,及时将核实种植(作业)面积(使用数量)和补贴资金数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村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上报的种植(作业)面积或使用数量进行实地核实统计,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加盖公章报镇政府。各镇农业部门对村上报的面积(数量)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和核实面积由镇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镇政府的名义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各镇政府是组织申报的责任主体,应对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面积(数量)、资金额负责初审,并做好公示、登记、上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各镇上报的补贴资金额,对镇上报的种植面积或使用数量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联合发文,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指导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对农药、肥料等农资实行物化补贴方式的,要求供种(药、肥)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做好购买数量等台账,并保存好供货合同、具有签收人签名的送货(签收)单等原始档案,以备核查。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19年宝山区各镇农业生产相关任务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