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19)第003号
申请人: 李海军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6年2月
住址: 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XX村XX庄XX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张墅村北周西队23号
被申请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克东路18号
负责人: 刘海波 职务: 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101131161290305),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13日21时29分,申请人驾驶牌号沪EH2960的大型货车经上海绕城高速月浦收费站时,在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临时停靠在收费广场内。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了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非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也不是在禁止停车路上停车。
被申请人称:2018年12月13日21时29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沪EH29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海绕城高速外侧201KM约20米处的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遂作出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21时29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沪EH29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海绕城高速外侧201KM约20米处的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民警执法工作情况、执法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执法视频可以证明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沪EH29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提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101131161290305)。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