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体育总会商务开发指导办法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探索我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增值,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商务开发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增强体育市场化能力、强化体育项目商务拓展工作,规范商务开发管理,以保护体育资源、实现资产增值为宗旨,以多方共赢,体育活动和品牌共同成长为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开展宝山区体育商务开发工作,促进宝山体育发展,从而推动区域经济转型。
宝山区体育总会主要依托“超霸杯”系列赛、“战FUN宝山”系列赛事,及上海市乒乓球青年队、上海市铁人三项队两大板块内容,秉持“高标准、高水平、多元化”的办赛办训理念,探索新的商务开发模式,广泛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赛事赞助商,规范体育招商的运作模式,促进体育与社会经济的有机结合,实现体育依托社会赞助,企业借助体育宣传,互惠互利、双赢共同发展。
宝山区体育总会负责以上体育赛事活动及一线运动队商务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报宝山区体育局备案。
二、商务开发项目及范围
(一)商务开发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体育局、宝山区体育总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培训等相关的各类其他项目及上海市铁人三项队、乒乓球青年队的商业权益、周边及衍生品的使用和开发(含联合开发项目)。
(二)范围:本办法涉及的商务开发项目范围主要指宝山区体育局、宝山区体育总会主办的赛事和市铁三队、乒乓球青年队的商业开发,包括但不限于:
1.市铁人三项队、市乒乓球青年队相关商业开发(包括冠名、赞助、广告、项目合作等)
2.宝山区体育局、宝山区体育总会主办的赛事商业开发(包括广告、媒体宣传、配合出席商务活动、市队集体形象肖像使用权、文化产品及衍生品等)
三、基本原则
(一)宝山区体育局、宝山区体育总会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及上海市铁人三项队、乒乓球青年队面向社会进行市场开发,寻求合作伙伴、赞助推广商和承办商等商务开发成果应有利于体育事业的持续良性发展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宝山区体育局、宝山区体育总会主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及上海市铁人三项队、乒乓球青年队的商务开发,以公平、合法、权责明确和效率为原则,通过由宝山区体育局或宝山区体育总会与赞助方订立具体赞助合同以明确约定各项商务开发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和收益分配比例等。以上赞助取得收益的具体使用由宝山区体育总会报宝山区体育局决定。
四、商务权益分配原则
根据市场行业内询价和调查,以及商务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分以下四种:
(一)主办方(指宝山区体育局、宝山区体育总会)引入资金的归主办方所有,若有合同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投入项目(赛事或市铁人三项队、市乒乓球青年队等)。若没有合同约定,由主办方自行决定投入。
(二)由市铁人三项队、市乒乓球青年队签约办训机构引入资金,在赞助资金全部到位后,50%归属引入方所有,50%用于该项目发展并由宝山区体育总会监督引入方使用或根据合同约定使用。
(三)由品牌代理公司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引入资金的,根据赞助合同约定和赞助资金到位情况,对于实现标的金额的,可按不超过标的金额30%的标准在取得全部赞助后支付服务费(含税);对于赞助超出标的金额的,可按不超过超出金额部分的50%的标准,在取得全部赞助后支付服务费(含税)。
(四)商务开发项目中非货币赞助的,如引入实物赞助的,由宝山区体育总会报宝山区体育局备案后使用,原则上归赛事主办方或运动队使用。
五、其他
(一)商务开发具体事宜以各项目合同细则为准。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宝山区体育总会。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