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将《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
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动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吸引和激励骨干人才在宝山创新创业,根据《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域内企业、社会组织的核心骨干人才。不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下级公司和区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的人才。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近一年内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三年税收情况稳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良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区发改委、经委、商务委、科委、科创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我区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和北转型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且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上一年度区级税收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新引进企业;
(4)经认定的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地区总部;
2、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需扶持的其他单位。
(二)骨干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政治合格、忠于本职、业绩突出,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担任重要创新管理岗位、创新技术岗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骨干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所属单位连续依法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3、上一年度区内税前年收入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及以上。
第四条 (资助名额)
骨干专项激励实行总量调控、择优轮候。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总额。
第五条 (具体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根据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地方留成部分进行补贴。
每人资助额度上限为1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可突破最高资助额度,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所属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资助对象条件、资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并牵头会同区发改委、总工会、经委、商务委、科委、国资委、科创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等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并提出拟资助人选及资助金额。
(三)反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再次确定名单。
(四)审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拟资助人选、金额等信息,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审定通过的拟资助人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资助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资金发放。资助资金每年拨付一次,一次性统一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八条 (监督考核)
(一)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的个人,一经查实,退还实际所得补贴,且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各类人才政策。
(二)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骨干专项激励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3年专项激励申请资格。
(三)各街镇、园区和主管部门应充分履行主管职责,按要求落实宣传动员、组织推荐以及初步审查等工作要求,相关情况将列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办法》(宝人社〔2017〕56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