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思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梦娇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范思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梦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05397.5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