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宝山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宝山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我委制定了《宝山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办法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动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2017年4月19日
抄送:区安质监站,区市政中心、区公路中心、区建管中心。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
宝山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提升我区建筑工地文明形象,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检查内容)
(一)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所在范围和面积;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3、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4、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5、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6、渣土处置时间和地点、运输许可情况及负责人姓名电话;
7、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二)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2、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3、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4、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三)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阻燃型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四)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2、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3、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五)渣土处置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
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5、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六)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七)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八)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九)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十)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十二)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2、设置饮用水设施;
3、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4、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5、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三)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和使用
符合安装要求的新建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在线监测工作的安装材料,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服务合同。系统安装后的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区环保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
(十四)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处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沪府办〔2014〕3号)、《关于印发<市建设管理委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管(2014)984号)等文件要求,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质量重污染状况,当收到本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办公室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时,建设工地应按照如下细则实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方石运出。
2、增加施工工地的洒水降尘频次,每天至少2次以上洒水清扫。
3、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方石运出。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钻孔灌注桩、打入桩等易扬尘性桩类施工,停止建筑构件破坏、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道路开挖和路面整修等作业。
3、增加施工工地的洒水降尘频次,每天至少2次以上洒水清扫。
4、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方石运出。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构件破坏、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道路开挖和路面整修等作业。
3、增加施工工地的洒水降尘频次,每天至少2次以上洒水清扫。
4、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四)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方石运出。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构件破坏、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道路开挖和路面整修等作业。
3、增加施工工地的洒水降尘频次,每天至少2次以上洒水清扫。
4、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管理部门)
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受监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安质监站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受监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中心、区公路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大、中修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建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市、区两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宝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修缮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宝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监督管理。
宝山区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渣土扬尘和夜间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监督管理。
宝山区城管执法局和宝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地渣土外运的具体监督管理。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地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街镇和园区管理部门落实各自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九条(处罚规定)
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责任不落实、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各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