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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度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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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新农村建设政策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7-06-12
  • 发文字号: 宝农委〔2017〕57号
  • 发文日期: 2017-06-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

    为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印发的《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49号)及《关于下拨2016年度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178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2016年度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

    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是本区近年来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镇村。

    二、奖补原则

    (一)先改后补,鼓励改革。围绕农村改革重点工作,支持和鼓励各镇(城市工业园区)、村积极组织实施改革,确保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对工作取得成效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奖补标准

    奖补总额控制在市对区奖补总额内(2016年度宝山区被评为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三等奖,奖补资金为100万元)。奖补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完成村级产权制度改革的两个村,每个村奖补1万;二是完成分账管理的78个村,每个村奖补1万;三是完成镇级产权制度改革的罗泾镇,奖补10万;四是在“村集体资产委托镇级管理”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的罗泾镇,奖补10万。

四、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各项农村改革工作,以及对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新路径、新模式的探索工作。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购买车辆、楼堂馆所等支出,以及与农村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五、资金监管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经管站、财政所要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奖补资金项目与现有支农项目的衔接,防止重复立项与补助。要将奖补资金列入上海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公开公示,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加强本区奖补资金的监管,确保奖补资金切实发挥效用。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16年度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57-附件2016年度上海市农村改革发展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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