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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调查纪念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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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5-11
  • 发文字号: 宝统〔2020〕6号
  • 发文日期: 2020-05-0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统计局

各科室、普查中心、学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采购工作,经研究,现制定《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调查纪念品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调查纪念品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执行,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根据《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调查纪念品经费,是指各科室为开展统计调查而向调查对象或协助调查人员发放调查纪念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统计局各科室的调查纪念品经费管理。

 

第二章 申请预算

 

四、各科室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调查纪念品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未纳入年度预算但确需支付的调查纪念品经费,应提出追加预算申请,并按调整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批管理

六、调查纪念品经费预算执行前,使用部门须填报《调查纪念品经费使用审批表》,填写调查项目名称、发放事由、发放对象和申请采购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批准后实施。

七、各科室调查纪念品经费审批权限:

(一)1.5万元以下(不含)的调查纪念品经费支出由使用科室根据预算提出申请,填报《调查纪念品经费使用审批表》,填写调查项目名称、发放事由、发放对象和申请采购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调查纪念品经费支出由使用科室根据预算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明确金额、使用目的、支出内容、实施方式),由使用科室填报《调查纪念品经费使用审批表》,填写调查项目名称、发放事由、发放对象和申请采购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报销时应附上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四)调查纪念品费应遵循“小额、合理、必须”的原则,严格控制调查纪念品发放数量和单价,单价一般控制在100元以下,如单价超过100元,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最高不得超过200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市局下拨的调查费有明确单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与管理

 

八、本着相互监督原则,调查纪念品由采购项目所在科室负责采购,采购工作小组全程参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通过分散采购的商品,应遵循“货比三家,价低者得”的原则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九、调查纪念品经费支出应提供必要的原始凭证,包括购货发票、采购合同、货比三家材料,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经使用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调查纪念品购置发票应载明品名、数量、单价,不得以“礼品”、“办公用品”和“劳防用品”等名义开列。

十、办公室作为调查纪念品实物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入库和领用发放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一)办公室采购调查纪念品验收入库应填写《调查纪念品验收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办公室作为调查纪念品入库凭证,第二联作为“存货”核算收入凭证。

(二)使用科室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求提出调查纪念品领用申请,填写《调查纪念品领用出库单》,办理领用手续。使用科室应及时办理清算,办公室根据《调查纪念品发放签收单》核销。调查纪念品若发生结余情况,使用科室在下次申请调查纪念品时须优先处置,予以核销。

《调查纪念品领用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办公室作为调查纪念品出库凭证,第二联作为“存货”核算支出凭证,第三联交申请科室作为领用回执。

(三)办公室财务人员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将调查纪念品的购入、支出按照“存货”要求核算。

十一、调查纪念品应按已审批的《调查纪念品经费使用审批表》发放,发放范围限于该项目的调查对象或协助调查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统计系统编制人员不得发放。

十二、发放调查纪念品,应填写《调查纪念品发放签收单》,载明调查项目名称、发放对象、签收人联系电话、发放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内容,发放签收单不得随意涂改。

十三、市局下拨的调查纪念品经费,应按市局各科室、部门制定的实施计划执行,如需对调查纪念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的,应由使用科室按调查纪念品审批流程重新报批后执行。

十四、大型普查调查纪念品规定:

(一)大型普查调查纪念品应由使用科室向领导汇报项目情况及采购要求,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采购根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大型普查调查纪念品应由供货方根据使用科室分配计划直接配送到指定地点,由使用科室填写《验收入库单》和《领用出库单》代为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后,交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使用科室须监督各街镇相关人员做好调查纪念品发放签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十五调查纪念品经费管理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采购时必须由办公室、使用科室共同参与,相互监督,发放时使用科室必须确保发放对象的身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依规发放调查纪念品。

 

第六章 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查纪念品经费使用审批表

2.调查纪念品发放签收单

3.调查纪念品领用入库单

4.调查纪念品领用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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