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087号
申请人:上海富扬温泉沐浴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大华路14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兰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35211
20200619002),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要求获取关于祁连山路XX号富扬温泉沐浴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系争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提供了一份发给“上海国茂实业公司祁连山路XX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场]城管改字[2017]第0197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系争《通知书》是虚假的,被申请人未如实公布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关于祁连山路XX号富扬温泉沐浴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经检索,确认未制作该政府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系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系争《通知书》复印件。
综上,被申请人出具的系争《告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关于祁连山路XX号富扬温泉沐浴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经检索,确认未制作该政府信息,遂于同年7月14日,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系争《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因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基于便民原则,提供系争《通知书》复印件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转办单》、系争《告知书》、系争《通知书》及相关文书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7月14日作出系争《告知书》,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因未制作,故系争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据此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系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便民提供系争《通知书》,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申请人有关系争《通知书》为虚假、被申请人未如实公开系争信息的主张,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352112020
0619002)。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