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缪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彭晶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2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上海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彭晶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500元;
二、被申请人一上海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彭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500元;
三、对申请人彭晶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