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20-03-18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3-18
  • 发文字号: 宝农委〔2020〕9号
  • 发文日期: 2020-03-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各相关镇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0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0〕36号)要求,结合宝山实际,制定了《2020年宝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2020年宝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

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区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风险,现根据《2020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沪农委〔2020〕3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我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要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我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实施免疫方案,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防疫示范村建设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动物疫控中心负责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

四、组织实施

(一)制度实施方案。按照本区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疫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做好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存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完善免疫记录。加强免疫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贸易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镇兽医站、防疫示范村、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做好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有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区动物疫控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评估免疫效果。区动物疫控中心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依法处理。应免疫不到位引发的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4、《新城疫免疫计划》

5、《狂犬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及时补免。

1、鸡

(1)蛋鸡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肉鸡

10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鸡,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

2、鸭

(1)蛋鸭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肉鸭

10-14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鸭,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对体型较大品种的肉鸭科适当增加剂量。

3、鹅

(1)蛋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肉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

4、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加强免疫。对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灭活疫苗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羊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新补栏家畜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畜群及时补免。

1、成年羊

一年免疫2次(每年的3、9月各1次)。

2、羔羊

2-3月龄进行首免,30天后加强免疫1次,以后按成年羊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O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单抗ELISA、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免疫后21天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

单抗ELISA:免疫后21天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月龄以上羊只每年进行1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疫苗产品说明书规范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要及时补免。

1、蛋鸡

首免:7-14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

二免:60日龄弱毒苗气雾或饮水免疫,同时用油乳剂苗免疫;

三免:12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2、商品肉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加强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5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犬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1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犬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疫苗产品说明书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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