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6月22日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6月22日印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3500万元(以下简称“文创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为进一步落实引导资金对文创产业的精准对接,结合宝山实际,支持范围在对应市级层面13大类文创产业基础上,坚持行业细分原则。
重点支持文化概念鲜明突出的文创产业,主要是媒体业、艺术业、时尚创意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业、休闲娱乐业、文化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投资运营、文化创意用品生产、旅游服务业、体育服务业。
对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四大行业,原则上以主营业务为文创服务的为支持对象。
支持由市委、市府和区委、区府重点推动的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或活动。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宝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专项补贴、专项奖励以及配套支持等方式安排使用。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综合评审、政府决策的原则。依据企业(组织)申报的项目类型,落实产业支持,具体如下:
(一)对文创项目的支持
重点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或能够填补宝山区文化创意领域空白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
支持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
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经认定,上述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具有良好文化传播、文化拓展、文化交流效应的各类读书会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文创企业的支持
对拥有自主创意设计能力或行业影响力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行业引领性、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租金(购房)补贴。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优秀企业,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
荣誉奖励。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荣誉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三)对行业专业机构(企业)的支持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行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经审定,该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联系、聚集我区文创企业;积极整合各类资源,服务我区文创事业发展;搭建平台,联动产业上下游资源,促进我区文创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培育文创人才,举办各类论坛、沙龙,促进人才成长。根据一整年度实际发生的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的行业专业调研咨询机构(企业),经审定,该机构是以文创产业发展为研究内容,以文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以社会责任为研究准则的专业研究机构。主要提供产业调研、方案设计、行业评估、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内容。根据一整年度实际发生的项目咨询、产业调研、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企业)。主要从事对区非遗文化产业具有传承和保护作用、强化民族文化交流和研究、打造非遗文化产业基地、实施非遗文化精品工程及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行业性组织的支持
对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推进宝山区文化创意企业的相互交流,促进行业整体发展的全国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全市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区属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房租、装修、设备等)补贴。
(五)对文化博览场馆的支持
对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项目,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
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六)对实体书店的支持
对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及其文创产品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文化品牌显著的“专、精、特、新”书店落户宝山,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房租、装修、设备等),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富有经营特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实体书店,经专家评审,根据年度实际营运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可补贴5年。
同一书店当年度只能申请以上一种扶持补贴方式。
(七)对大师(名家)工作室的支持
对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100万元;地方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60万元。镇、园区自愿配套。
(八)对文创园区的支持
对于申报成功国家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国家级文创基地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市级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区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申报成功区级文创楼宇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镇、园区自愿配套。
(九)对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的支持
近三年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院、剧场(演艺场所)予以每年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长可补贴5年。镇、园区自愿配套。
(十)对重大活动的支持
重大活动(含重大品牌活动或赛事、重大原创演艺活动及重大产业活动)的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一)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主要用于支持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民宿、从事宝山特色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支持项目;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支持旅游宣传推介;支持旅游商品开发;支持旅游服务项目等。
(十二)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主要用于符合宝山体育产业发展导向,社会资本投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有明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和产业活动。
支持体育项目(园区、基地和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支持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支持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支持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支持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支持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支持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支持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发展;支持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开展;支持引领性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等。
(十三)对获得国家、市级扶持项目的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文创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区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
(十四)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可一事一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区文旅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管理,包括政策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报国家、市级专项文创扶持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及《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需要区级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区、镇(园区)财政按同比例共同承担;需区财政和镇(园区)共同承担的,申报时,企业所在镇(园区)须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文创办研究同意,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经区文创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市文创办。
(三)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区文旅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要求。镇(园区)负责项目初审,并出具推荐和配套意见。区文旅局负责项目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区文创办研究同意,提请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会审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和文创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市级部门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二)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等相关表格;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5、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文创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旅局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文旅局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项目变化导致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限期收回应收回扶持引导资金,对项目单位无理由不予退回的,可采取将相应法人列入不良征信系统相关制约措施。
(三)文创引导资金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绩效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
由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文创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按规定上报,并作为下年度调整专项预算相关依据。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文广〔2017〕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2、《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3、《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认定办法》
4、《宝山区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5、《宝山区重大文创活动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6、《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7、《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宝山区文化博览场馆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一、申报条件
具有固定的馆址,非政府财政投资,实际展示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建设投资额(项目申报单位所投入的改造装修费、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500万元(含)以上,且优先支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位于国家AAAA级以上(含)旅游景区内的;
(二)在全市同类展馆中具有唯一性的;
(三)获得国家或市资金扶持的。
二、扶持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扶持标准
对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产业转化及服务五个要素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满分100分,每个要素占20%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分值(1分=5万元),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的一次性扶持,镇、园区自愿配套。扶持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500(万元)
= X1、X2、X3、X4、X5、···Xn
∑=5(X1+X2+X3+X4+X5)(万元)
∑=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X1,即:行业影响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唯一性 |
独特性 |
一般性 |
在全国具有唯一性 20分 在本市具有唯一性15分 |
在全国具有独特性 10分 在本市具有独特性5分 |
0分 |
X2,即:展品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展品中自有藏展品比例,按每10%比例得1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
展品资源与本馆的宗旨相符、形成完整体系,展品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最高不超过10分 |
X3,即:投资金额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按每100万元得0.5分计算 |
X4,即:展示面积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按每500平方米得2分计算 |
X5,即:产业转化及服务综合评估分值,最高20分。
文创产品开发 |
开放时间 |
参观人数 |
规章制度 |
运营团队与 服务质量 |
0-5分 |
0-2.5分 |
0-5分 |
0-2.5分 |
0-2.5分 |
(二)拨付方式
1、首批拨付(X1+X2+X3+X4)×5万元,并在首批资金下达后由区文旅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承诺书;
2、项目承诺书签订满一年后,由区文旅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根据专家综合评估打分结果拨付尾款,即:X5×5万元。
3、镇、园区自愿配套。
三、管理和监督
(一)接受资金扶持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需提供运营管理方案,与区文旅局签订承诺书,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展示设备,并每年向区文旅局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对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经评审认定,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
(二)如有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擅自减少展览面积、服务质量差、观众投诉严重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区文旅局可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四、附 则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
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扶持资金
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着提升宝山文化创意人才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大师(名家)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推动宝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以高素质人才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素质人才传帮带作用,加强人才开发培养,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形成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在整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扶持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重点创作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目,提升宝山文化软实力。
(三)控制总量。工作室按门类设置,分期分批稳妥推进。严格甄选,宁缺毋滥。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大师(名家)工作室必须在宝山区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四条 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是工作室负责人;成员应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业务技能。
笫五条 工作室领衔人须热爱文化创意事业,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创新协作精神。
第六条 大师(名家)工作室须具备完善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具有国家级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其领衔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称号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戏剧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华技能大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文化创意领域的国家级权威奖项;
(三)曾参与或组织国家重大展演、展览等活动,担任主角或重要组织策划人;
(四)具有文化艺术系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领域类别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会员资格,拥有国家专利或其业绩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五)近5年内承担过国家级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第八条 具有地方性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其领衔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三: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曾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文化创意领域省级奖项;
(二)具有文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以上技能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本领域类别的市级以上社会团体会员资格,且具有影响力代表作品、项目或专业技能;近5年内参加过市级以上文化创业领域的行业、专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奖项;
(四)长期致力于本土文史和民俗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或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九条 申报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需报送一式三份报送下列材料:
1.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主体申请报告。包括:大师(名家)简介及近年主要业绩贡献;申报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文创大师(名家)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计划目标;能够为大师(名家)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加强大师(名家)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等。
3.大师(名家)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与资助
第十条 大师(名家)工作室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自主申报:申报的大师(名家)工作室时间从2018年起,符合条件的大师(名家)工作室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区文旅局统一受理、汇总,对工作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进行审核;
2、组织评审:区文旅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讨论审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对象,并递交区文创办研究审定。
4、根据专家评审及区文创办研究审定的意见,报联席会议会审。
第十一条:资助金额
1、对具有地方性影响力的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每个工作室每个周期(三年为一周期)扶持经费总额为60万元人民币;
2、对具有国家级影响力的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经认定,每个工作室每个周期(三年为一周期)扶持经费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笫十二条 扶持资金拨付程序:
结合项目实际,可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相结合方式。如分期拨付,则按以下程序:
(一)启动拨付。符合条件的大师(名家)工作室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拨付启动经费。
(二)中期拨付。在启动资金拨付满一年后,区文创办根据申报的《宝山区大师(名家)工作室申报表》中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过程性验收包括:(1)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2)配备至少2名成员,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成果依据;(3)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4)其他事项。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文创办审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拨付中期经费。
(三)期满拨付。中期拨付满一年,区文创办根据申报表的执行完成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终结性验收标准包括:(1)作品获省市级以上奖项;(2)展示工作室成果得到专家评委的认可;(3)其他事项。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文创办审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向验收合格的工作室拨付期满经费。
笫十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室场所租金、办公设备购置,开展创作生产、课题研究和交流研讨,作品著作的出版、展演,以及开展培训和技术攻关等费用,经费使用权归工作室领衔人。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大师(名家)工作室在收到资金扶持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十五条 接受扶持资金的大师(名家)工作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3: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并促进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发展能级和水平,规范宝山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7〕11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7〕12号)、《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在宝山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创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综合集聚区。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是指在宝山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第三条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每三年集中评审一次,由宝山区文创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估、认定审批、管理指导、考核挂牌及其它日常工作。认定后以宝山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第四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建设和发展目标;
(二)园区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三)园区内的商业配套及相关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园区企业入驻面积达到60%(含)以上;
(五)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六)园区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园区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的(不含商业配套面积)60%(含)以上;
(七)园区入驻企业的“三落地”(经营、税收、注册)率达到60%(含)以上;
(八)园区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含)以上;
(九)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山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十)园区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
(十一)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十三)园区建设发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区文创办规定等其它要求。
第六条 宝山区文创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宝山区总体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70%以上;
(三)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的6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四)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五)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第七条 处于建设期的园区及楼宇可向宝山区文创办申请备案,待建成并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后按程序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园区或楼宇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申请表》;
(二)园区或楼宇完整的发展规划及现阶段发展情况说明;
(三)入驻企业机构清单;
(四)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七)若申报企业是业主,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验收合格材料。
第十条 宝山区文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补齐全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宝山区文创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考察、评审,由专家组讨论会审后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各方情况,宝山区文创办召开决策会议专题研究审议。如果申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经核实后,不予通过申报。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园区或楼宇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宝山区文创办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宝山区文创办发文命名,并授牌颁证。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宝山区文创办对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实行动态管理。园区、楼宇及空间负责管理机构每年3月底之前向宝山区文创办书面报告建设、经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并接受区文创办年度考核。报告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及楼宇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二)园区及楼宇内文化创意企业引进与发展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
(三)园区及楼宇公共平台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
(四)园区及楼宇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情况;
(五)园区及楼宇年度经济数据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评定由宝山区文创办牵头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限期整改”并提出警示,整改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延长期限的需要获得宝山区文创办的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不合格”,将撤销认定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因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申报单位存在前款第(二)、第(五)项行为的,将其上述行为及其相关情形计入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宝山区文创办:
(一)园区及楼宇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及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影响园区及楼宇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因素变更。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楼宇有效期为5年(被中途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宝山区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宝山区辖区内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能起到辐射带动效应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
2、演出内容积极健康,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导向。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扶持标准和申报程序
1、补贴标准
具体如下:
对区内具有300座以上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2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10场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区内具有500座以上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3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20场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区内具有800座以上的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5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30次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区内由国内外著名艺术家冠名的品牌剧场(演艺场所),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场(演艺场所),每年自办或承接的演出达到50场(含),或承办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活动30次以上,每年给予运营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其中,国内高水平文艺演出包括中央文艺院团排演的精品剧(节)目;各省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排演的精品剧(节)目;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节)目;获中宣部、文化部或中国文联认可的国家级奖项的剧(节)目。
最长可补贴5年。镇、园区自愿配套。
2、申报程序
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按区文旅局年度安排进行申报,区文旅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文创办审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拨付经费。
3、申报材料
(1)宝山区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扶持资金申请表;
(2)文化艺术剧场(演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3)每场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4)每场演出的演出合同(复印件);
(5)每场演出的剧场(演艺场所)售票图、票样、票房数据结算表或票房收入记账凭证等原始记录;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监督管理
1、由区文旅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剧场(演艺场所)承接的演出进行考核,确保演出的质量、数量达到要求。
2、各剧场(演艺场所)要对所承接的演出进行拍照存档,各剧场(演艺场所)演出必须使用电脑网络售票,以便于进行实时监控票房,观众上座均需在60%以上。
3、演出场次不含通俗演唱会、不对外售票的包场演出、旅游驻场演出等。单场演出的最低时长标准为:儿童剧时间长度不少于70分钟,其他类型演出时间不少于90分钟。
4、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演出,不再计入演出场次,不再重复补贴。
5、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文创办将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核准的专项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虚报项目补助经费预算;
(2)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3)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和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4)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5)违反相关制度的其他行为。
四、附则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5:
宝山区重大文创活动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经区委、区政府认定,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活动质量、规模大小、社会影响、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的资金额度。属于由财政全额保障的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 资金用于支持具有国际性、国内广泛影响性、符合宝山文化重点发展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品牌活动(赛事)、原创演艺活动和产业活动。原则上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不给予支持。
第四条 重大品牌活动(赛事),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展示及赛事项目,及文化节庆类、艺术普及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等文创活动。
第五条 重大原创演艺活动,主要指具备原创性且首演(展)地在宝山区内的演艺活动。
第六条 重大产业活动,主要指国家级、市级产业高峰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或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活动。
第七条 凡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的、且具备申报文化创意项目资助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报本资金。
第八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活动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联署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三、项目申报与资助
第九条 重大品牌活动(赛事)
(一)申报资助的活动项目,应在申报时已执行完成,或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并已开始实施。
(二)由本区与外区(市)联合举办的项目,本区主办单位须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项目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且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三)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上年度资助项目总结(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 、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图片等材料。
(四)对活动项目的资助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5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影响力特别重大、带动效应特别明显的,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可适当提高引导资金扶持额度。
第十条 重大原创演艺活动
(一)申报的活动项目,应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或已开始实施,或已完成。所有申报资助的演艺活动必须具有原创性,且首演(展)地须在宝山区内。
(二)按实际发生的活动策划费、宣传推广费、场地租用费、设备租用费等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宝山首演的,具有特别重大国际影响力、原创性的演艺活动,经审计,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大产业活动项目
(一)申报的活动项目,应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或已开始实施,或已完成。所有申报资助的活动项目应是在规定时间内能实施完成。
(二)按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
1、国家级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市级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重点文创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具有影响力的论坛、展会等活动,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如评审通过的项目资助超过本年度资助专项资金的总额,则根据评审分数高低排列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 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项目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重大品牌活动(赛事)
(一)规范性。活动项目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传递正能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特色。
(二)创新性。活动内容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影响性。具有国际性、国内广泛影响性,社会效益好,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市民满意度高;活动广泛宣传,舆论影响力强,在主流权威媒体及其新媒体载体上宣传,稿件数达10件以上。
(四)示范性。对区域文化建设具有重大示范引领作用,健康向上,能起到教育、宣传、引导作用。
第十五条 重大原创演艺活动
(一)原创性。演艺活动内容需在原创性上有所突破、形式上有所创新,且首演(展)地须在宝山区内。
(二)策划性。完善活动现场调度机制,处理活动细节,渲染创意气氛,用心策划与实施活动中每一个环节。
(三)观赏性。通过举办演艺活动,能充分调动市民观演(展)积极性。
第十六条 重大产业活动
(一)影响力。活动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标杆性企业参与活动,行业领袖级人物出席活动。
(二)实效性。活动方案详实可执行,为行业搭建资源平台,促进行业交流,并能对行业发展起到实效作用;能够形成行业报告。
(三)落地性。通过活动举办,能够吸引相关文创企业、文创项目在本区落地。
(四)前沿性。应有产业前沿企业参与,前沿模式交流,前沿人物发声,能够为我区树立在此产业领域中的良好形象。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资金扶持的机构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接受资金扶持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十九条 接受资金扶持的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本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6: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宝山区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促进本区旅游产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进一步凸显旅游业在现代文创中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通知》(旅办发〔2014〕11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每年在“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文创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资金(由原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划转),用于支持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扶持品牌项目,提升旅游产业能级。对符合本《管理细则》相关条款获得文创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由区级资金全额支持。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民宿、从事宝山特色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 支持项目
1、支持旅游节庆活动项目
对在宝山举办国家、市或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扣除财政拨款),其用于活动的临时设施、宣传推广等投入成本总额超过3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投入成本总额超过6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2、支持品牌旅行社发展
对引进的上海5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引进的上年度企业经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5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如同时符合以上条件,采取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对注册地、经营地、税务纳征关系均在宝山区,年度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旅行社,按照增长金额的1%给予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街镇、园区旅游项目
对各街镇、园区给予资金支持的旅游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除外),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
1、支持景区提升服务水平
对未使用政府财政创建经费的旅游景区(点),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的支持。对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景区(点)通过复核的(经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后予以通过的除外),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2、支持旅游饭店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旅游饭店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3、支持旅行社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上海市《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DB31/T477-2010)地方标准,旅行社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上海市4A、5A级旅行社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4、支持旅游相关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旅游餐馆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按照《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旅游购物场所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厕所评定为国家1A、2A、3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对国家1A、2A、3A级旅游厕所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符合《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规范服务》标准的娱乐场所,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5、支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
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92-2007)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符合《宝山区乡村民宿规范要求》且完成证照办理的经营主体,房间总数量不超过15个标准间(或单间)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房间总数量超过15个(含)标准间(或单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乡村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要求》(DB31/T299-2018)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企业创建
对本地区的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按照《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7、鼓励开发上海旅游名牌产品
对积极开发宝山特色旅游产品,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我区旅游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打造自身企业品牌,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含旅行服务、景区服务、旅馆服务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8、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对严格按照标准制定的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旅游相关的各类标准的旅游企业,给予5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三)支持旅游宣传推介
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旅游专业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50%的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和布展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区内的国家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开展“旅游进园区、进社区、进村居”宣传推广的,按照活动投入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宝山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宣传营销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按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旅游商品开发
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在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在区文化和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文创引导资金支持。
对宝山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设计研发项目,按照设计、打样、开模等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旅游服务项目
支持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宝山旅游专线巴士运营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组织团队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并在宝山区内A级景区和餐饮场所消费的旅行社给予扶持,给予每个团队(30人以上)1000元的旅游大巴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1、《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如申报单位是新设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新的财务报表;
5、企业近两年在工商、财务、税务、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6、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7、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监督管理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7:
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本着引新引强、扶优扶壮,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化、融合化、品牌化;促进宝山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加快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增强体育产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使体育产业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力量;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遵循体育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重点引领、整体提升。助推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布局,突出引领性、带动性、成长性,严格甄选,以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体育产业全面发展。
(三)坚持协同联动、融合发展。加强长三角地区联动、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区镇联动,事业和产业良性互动,促进体育与文化、教育、商贸、旅游、健康、科技、生态等产业融合,培育新需求、新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二、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宝山体育产业发展导向,社会资本投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有明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和产业活动。原则上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不予支持。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申报和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
三、支持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体育项目(园区、基地和企业)品牌建设。对投资开展能够形成3000万元以上体育产业规模的项目(园区或基地)、在宝山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体育企业,给予其在品牌宣传、项目推广等品牌建设的投入成本总额20%的一次性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
(一)对首次申报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资助。
(二)对首次申报获评上海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15万元资助。
(三)对首次申报获评上海市体育旅游三星级休闲基地以上的(含三星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同时获评多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镇、园区自愿配套。
第七条 支持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对街镇(园区)在转型发展、提升功能中,新引进、符合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导向、且给予资金支持的体育企业或项目(税收优惠除外),给予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对投资建设并营运的建筑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体育场馆、建筑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户外体育场地,每周公示公益性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年度累计公示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小时的,给予其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镇、园区自愿配套。
第九条 支持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
(一)对受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和认可,开展认证培训和合作办训,并完成一个培训(办训)周期任务的,按照培训(办训)经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受宝山区体育局委托和认可进行认证培训和合作办训,并完成一个培训(办训)周期任务的,按照培训(办训)经费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对获经营许可、在本市具有独创性或经市级运动项目协会(行业协会)认定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冰雪、潜水、帆船等新兴运动休闲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
(一)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签约落地宝山、参赛选手国别在8个以上、世界排名前50的选手(队伍)至少5人(5队)参赛、品牌媒体直播(录播),且总投入在6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体育竞演品牌赛事,按照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对经区政府批准、签约落地宝山、参赛省份(以长三角地区为主,含港澳台地区)6个以上、品牌媒体直播(录播),总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全国及海峡两岸特色体育竞演品牌赛事,按照总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对在宝山区域内举办的电竞系列赛或总决赛、设立的职业电竞战队(战队培训基地);举办的三模(空模、海模、车模)品牌赛、设立的三模俱乐部;举办的机器人竞技赛、设立的机器人竞技俱乐部,经综合评估并实地复核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发展。对在宝山区域内结合乡村振兴、园区功能提升等开发智慧体育、体育旅游等项目,经综合评估并实地复核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开展。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且以体育产业为主题的峰会、展会、博览会等经济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场租、搭建、宣传推广等费用总额的50%比例,国家级的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扶持,市级及其他的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十五条 若上述资金支持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的资金资助金额超过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额,则根据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择优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引领性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对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体育产业项目,资金使用可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体育产业类项目由区体育局进行统筹管理,包括明确当年度申报重点、负责项目受理、预审、选派专家参加评审等。
五、申报项目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金支持项目,其完成时间为申报之日起前溯满12个月。
六、申报时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提出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主体最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审报告(完税证明);
(五)申报主体最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六)对应申报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