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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顾村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上海宝山 发布时间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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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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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宝山
   
 
 
 
沪宝顾府〔2015〕44号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顾村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镇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顾村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2015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
顾村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顾村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的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顾村镇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建工程及水务、绿化、修缮等工程,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顾村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工程的有关科室(部门)共同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小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会同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审定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及招标方案、委托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监理单位等;协助审核工程变更;参与工程验收及移交等。
第五条  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纪律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立项与方案设计
 
第六条  拟建设项目须经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填写《顾村镇小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立项。
第七条  获准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承办职能科室(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小型建设项目方案的设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预算。
  第八条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向区招标办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四章  确定施工企业
 
第九条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会纪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应报区招标办备案通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不特定的具有承接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报名,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在区交易中心接受现场公开报名。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托的专家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由招标人委托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技术、经济方面等专家由招标人于评标前48小时内从“宝山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区交易中心大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将中标结果报区招标办备案,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报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报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以上项目集体讨论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施工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二条由招标人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公开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必须填写《顾村镇小型建设项目报备表》(见附件),并向镇纪委监察室报备。
  
  第六章施工与监理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的材料,由建设单位向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区及以下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项目向区质监站报监,水务、绿化、住宅修缮项目分别向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职能机构报监。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监管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修缮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应指定专人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七章施工变更与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有较大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的,必须由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后的工程总价增幅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80%。
  第二十条工程的竣工结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取得《工程审价报告》后,支付至工程审定价的95%。余款(工程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八章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建设档案。具体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手续、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纪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审计情况表、验收报告表、廉洁协议、安全生产承诺书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档案。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在建设档案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章守纪,不打招呼,不干预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立项时,不允许有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公开招标项目的廉洁协议须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属事业单位的财政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各镇属公司的小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顾村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2、顾村镇小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3、顾村镇小型建设项目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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