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武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钊宇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24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金钊宇与你单位上海武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上海武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金钊宇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870元;
三、你单位上海武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金钊宇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307.52元;
四、你单位上海武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金钊宇2024年10月27日至2025年6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4222.42元;
五、你单位上海武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金钊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281.34元;
六、对申请人金钊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