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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司法局兼职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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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12-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12-0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宝山区司法局兼职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已经第3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8年125

宝山区司法局兼职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本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遴选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参照《宝山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宝府〔2015〕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遴选聘用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兼职法律顾问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处罚决定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论证;

(二)对本机关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以本机关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起草、审查本机关往来合同以及重要法律文件;

(四)代理以本机关为主体的诉讼案件,参与处理涉及本机关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参与本机关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调处,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六)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七)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八)根据需要列席本机关有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为本机关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制课题调研等;

(十)办理本机关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四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区情和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律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8年以上工作经历;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第五条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从自主报名的人员或者由区律工委等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择优遴选。

第六条  兼职法律顾问遴选聘用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兼职法律顾问聘用公告,接受自主报名与部门推荐;

(二)由本机关法制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按照拟聘任兼职法律顾问人数的1.5倍确定候选人员名单,报局领导审议;

(三)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择优确定拟聘任兼职法律顾问人员;

(四)与拟聘任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  兼职法律顾问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兼职法律顾问合同由本机关与拟聘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中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和费用等。

第九条  兼职法律顾问工作采取现场服务与远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服务,主要是通过参加行政机关处理涉法事务的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等形式,完成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远程服务,是指兼职法律顾问对机关交办的涉法事务,通过邮件微信等电子形式,在限定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的方式。

第十条  兼职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送机关。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优质、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四)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本机关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兼职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在聘用期限内,本机关对不胜任本机关工作要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兼职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123日起施行至2023年1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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