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所法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29-9.4)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燃气所法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29-9.4)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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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09-0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09-0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其他类别(内容)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公示 信息事项
上海联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230560114890P 洪淑萍 262022000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海联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前未与上海万事红燃气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市北电力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导致燃气泄漏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上海联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造成管道破损,导致管道燃气泄漏,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造成燃气泄漏,具有一定损失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上海联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引起燃气泄漏,造成了一定损失,但鉴于上海联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万事红公司修复及时,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4.5 2022/8/29 2099/12/31 2027/8/2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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