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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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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文本解读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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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现将《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宝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管委等部门开展《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市级层面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在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市级层面陆续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要求、新规定,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优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了全过程投资控制要求。国家、市级层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是本次修订的重要政策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效率进一步提高2021年以来,根据区领导多次专题会议精神和工作批示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尝试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工作方式,在工作体制机制上形成一系列的工作举措。但与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与全面推进北转型战略的紧迫性、与满足市民对城市功能和品质的美好期待等方面还存在一定距离,因此需要全力以赴持续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高效率推动项目尽快实现有效投资。管理办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普遍、突出的矛盾问题,进一步规范程序,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对接和贯彻国家、本市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有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解决我区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项目推进,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开展了《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规〔20191号)修订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统领性、关键性制度。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包括十一共四十七。包括总则、项目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投资控制、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和各方责任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投资方式对比原办法政府投资方式除直接投资外,新增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是优化职能部门分工。全面梳理、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涉及的部门和职责分工。对比原办法,更加强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的统筹协调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结合新的管理要求,对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进行整合、调整,进一步理清部门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第四条)

(二)更新项目决策方式,明确重大项目定义

一是明确项目实施决策程序。新增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原则上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并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按投资额界定重大项目重大项目进行界定,城市交通建设、城市运行保障领域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大于1亿元;生态环境建设、社会民生建设和其他领域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大于5000万元。(第七条)

(三)明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一是计划的申报和下达。在原办法基础上,梳理、整合计划申报和下达流程。区发展改革委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区级财力资金需求。

二是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变化、政府债券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区级政府投资调整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四)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简化部分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第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是更新项建书有关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法人)单位凭批复申请办理规划土地审批等手续。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第十四条)

三是更新可研报告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项目可研报告需附具文件清单,并新增部分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投资控制

一是强调批复概算调整严肃性。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周期延长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再报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审研判同意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投资调整审核表或提交投资调整报告,并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调整额度和比例,按不同程序报批。(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二是强调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于财务和资金管理的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财政局,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提出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项目全生命周期建设过程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依法招标、代建制、建设周期后评价、保密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二是更新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要求。主要新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于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

三是更新监督管理的要求。主要新增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解释责任单位及有效期等事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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