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付全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6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8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人民币9840.45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5788.2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万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付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7500元;
八、对申请人刘付全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