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彩虹室内乐团(筹):
我局在收到贵单位递交的《关于成立上海宝山区彩虹室内乐团的申请》后,按照文化部2000(60)号《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审查。今已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经研究决定,同意成立“上海宝山区彩虹室内乐团”,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开展公益性音乐交流和音乐讲座活动,组织开展非营利性音乐表演活动,在社区开展公益性古典音乐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承接社区文化活动等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