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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

信息来源: 宝山工业园区 发布时间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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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9-29
  • 发文字号: 宝工园管〔2022〕18号
  • 发文日期: 2022-09-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宝山工业园区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宝山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宝山区国资国企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宝山高新园区政企分离、市场化运作,拟组建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名为准,以下简称“高新集团公司”)。为利于高新集团公司实际管理及未来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制定《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特此请示。

 

附件:《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923



附件

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海宝山国有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接受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项相关的监管制度的约束,执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切实维护国有资产股东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是独立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址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址:

公司名称:上海宝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地杰路5817702室。

第七条  本公司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工程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股东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且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上海宝山国有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二条  出资时间:20729月(具体的时间)。

第五章  股东

第十三条  上海宝山国有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股东职责。

第十四条  股东的职责

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股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职责,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任免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督执行董事、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任免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十)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批准执行董事提交的,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四)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股东行使的职权。

股东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股东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内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可根据执行董事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股东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执行董事提供书面意见,执行董事应根据股东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派执行董事;股东有权解除其委派的执行董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获得连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股东的推荐,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确定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

(十一)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在决定对外投资时,执行董事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如不符合,执行董事应将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决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外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事项,须报股东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股东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融资行为,执行董事有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根据股东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

(一)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和事项均须报股东核准或备案;

(二)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净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就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一)任何由执行董事召集的有关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召开;

(二)执行董事认为公司发生了任何超越其权限的事宜,需提请股东决定;

(三)股东要求时;

(四)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由股东任免,任期每届三年,获得连续聘任可以连任,总经理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由执行董事召集会议决定的公司事项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制度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出应由股东和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执行董事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九)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职工代表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但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以书面通知公司的形式委派监事。股东有权对其委派的监事进行考评。股东有权随时解除其委派监事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获得连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股东在监事中指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五)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请召开应由执行董事召集的会议;

(七)向股东报告其认为股东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召集的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需每年向股东提交工作报告;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监事会应依据股东或管委会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向股东提交审核报告;对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应及时向股东提出专项报告。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不得侵占或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应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或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使用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业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党委

第三十九条  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公司设立的领导机构,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及宝山区国资委党委工作部署。

第四十条  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党委通过制定党委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行和监督,形成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担负领导和把关作用,向执行董事、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上级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党组织的职责,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大会开展工作。

第九章  职工大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大会建制

公司建立以职工大会为基础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与工会协商制定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四条  党的领导、职工大会工作机构

职工大会接受本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职工大会职权

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公司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司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审查监督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职工大会提案办理情况,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履行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职工大会届期、召开职工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和议程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提交职工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

第四十七条  职工大会表决方式和公布程序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半数及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受股东的约束和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股东决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决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红。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上交净利润,具体上交比例由股东会同相关部门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涉及职工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并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成立不少于三人的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指定。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股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报告制度。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股东进行报告;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批准后生效,由股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股东签署批准后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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