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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公益服务扶持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1-02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1-02
  • 发文字号: 宝民规〔2019〕1号
  • 发文日期: 2019-12-3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民政局

各镇、街道、园区,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宝山区社区公益服务扶持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91230



宝山区社区公益服务扶持引导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5号)、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委〔201563号)、《宝山区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宝委〔201590号)、《宝山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办法》(宝委办〔201781号)等文件精神,为扶持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创新性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四类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促进区与街镇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本区政府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宝山区社区公益服务扶持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要与本区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服务的引导、促进紧密结合,与密切关系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四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紧密结合,强化“解决社区治理顽症、改善社区服务供给”的导向,突出重点,明确范围,注重规范。

    (一)聚焦社区重点项目。加大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和创新性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扶持,鼓励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培育和扶持四类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二)明确项目扶持边界。一般(日常)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所在街镇、园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创新性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全额或部分扶持。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等事项不予扶持。

    (三)规范项目管理方式。建立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区与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职责。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优化、规范项目扶持方式。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镇、园区项目由镇、园区配套50%资金,纳入镇、园区财政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规模。

    第四条 (相关部门管理与监督职责)

    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与专项资金使用密切相关重大事项的审核、确认。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领导任召集人、区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经联席会议授权,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服务中心”)在区服务中心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导区级部门、街镇、园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创新性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鼓励社会组织结合社区实际需求提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奖励获得各类荣誉和募集社会资金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扶持注册在本区的四类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以及其他需要扶持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社区重点项目。社区重点项目是指已纳入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且在社区公益服务项目重点扶持目录以内,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创新性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包括区级重点项目和街镇(园区)重点项目。区级重点项目是指全区层面或同时涉及几个街镇的社区重点项目;街镇(园区)重点项目为本辖区内的社区重点项目。

     (二)社区研究项目。社区研究项目是指已纳入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且在社区公益服务项目重点扶持目录以内,围绕社区公益服务开展的社区调查、政策研究、社区规划、咨询宣传等项目。

    (三)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社区公益创投项目是指在本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领域(见附件1)以内,由社会组织结合社区实际需求提出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四)社区公益获奖项目。社区公益获奖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荣誉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和通过社区基金会等途径募集资金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五)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是指根据《宝山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初办经费补贴和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一次性奖励。

     (六)委托服务经费。委托服务经费是指用于委托区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委托社会中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评价(评估)、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扶持方式。根据扶持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专项资金分别采用事前补贴、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

采用事前补贴方式扶持的项目包括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社区公益创投项目。

采用政府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包括社区公益获奖项目和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

    (二)扶持标准。实行分类分项目确定。

社区重点项目和社区研究项目:区级、街道项目给予全额补贴;镇级项目、园区项目给予50%补贴,镇、园区应为项目配套50%资金。

    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超额项目需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给予全额补贴,总量控制在专项资金总额的10%-15%

    社区公益获奖项目、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扶持奖励标准参见附件2

    委托服务经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提出预算,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发布、申请和审批)

    (一)发布

    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根据宝山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确定社区公益服务重点扶持范围,向项目采购人(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通过网站、媒体和社区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社区公益创投征集公告。

    社区公益获奖项目:通过网站、媒体和社区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奖励申请公告。

    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区民政局向初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布社会组织初办经费补贴和规范化建设评估奖励申请通知。

    (二)申请和受理

    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由项目采购人根据需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中区级项目、园区项目申请由区服务中心受理;街镇级项目申请由街镇服务中心受理。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由社会组织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服务中心受理。

    社区公益获奖项目:由项目承接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中区级项目、园区项目由区服务中心受理,街镇级项目由项目落地街镇的街镇服务中心受理。

    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受理。

    (三)审批

    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街镇服务中心对街镇级项目进行预审,将预审情况报区服务中心。区服务中心对区级项目和通过预审的街镇级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区服务中心邀请行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得出项目排名。排名结果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复审小组审核,评选出当年扶持项目、备用项目。审核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区服务中心对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委托区服务中心邀请行业专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进行公示。

社区公益获奖项目:区服务中心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确认核实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并进行公示后实施。

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区民政局按照《宝山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实施、变更、评价(评估)和审计)

    (一)项目的实施。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推进项目实施,全程跟踪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质量。

    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社区公益创投项目的承接主体一般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社区研究项目的承接主体可以为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项目的变更。在实施过程中,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和社区公益创投项目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可申请变更。一般变更由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向项目采购人提出申请,项目采购人审核同意、报区服务中心备案后可进行变更;涉及到项目周期、项目预算、项目终止等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内容变更事项,由项目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项目因客观原因申请取消或终止,由项目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启动备用项目。

    (三)项目的评价(评估)。除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外,对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分类评价、评估或验收。

    采购标的50万元限额以上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属性,区级项目和街道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评估,镇级项目、园区项目由项目采购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或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评估)应出具中期评价(评估)报告和结题评价(评估)报告,评价(评估)报告报区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评估)的费用分别纳入区与镇(园区)财政资金保障范畴。采购标的50万元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区、街镇服务中心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选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项目承接方应当提交中期自评报告和结题自评报告供验收使用。验收报告和自评报告报区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评价(评估)和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持项目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价(评估)、验收结果优秀的项目,其承接社会组织在承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时优先予以考虑。

    (四)项目的审计。在项目结题验收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对因项目中止、减少支出、项目评价(评估)或验收发现问题、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等情况,造成资金无法使用,剩余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按照本文第七条获得审定的项目,方可申请补贴拨付。

    社区重点项目、社区研究项目:补贴由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给项目采购人(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即审定、项目启动后拨付第一笔补贴金额(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拨付补贴金额的80%,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拨付补贴金额的50%),结题审计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补贴金额。由项目采购人分三次拨付给社会组织,项目启动后拨付项目金额的40%,中期评价(评估)或验收通过后拨付项目金额的40%,结题评价(评估)或验收通过及结题审计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项目金额。

    社区公益创投项目:补贴由专项资金分三次拨付给社会组织。项目启动后拨付补贴项目金额的40%,中期评价(评估)或验收通过后拨付补贴项目金额的40%,结题评价(评估)或验收通过及结题审计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项目金额。

    社区公益获奖项目:由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方。

    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由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可用于项目的运作、购置开展业务必要的设备、人员能力提升和发展激励等。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予以监管,区服务中心和街镇服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评价(评估)或验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时整改、通报批评、停拨资金、取消次年申请资格等处罚。将审计问题进行清单化管理,对出现较为严重问题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约谈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将连续2年出现较为严重问题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将涉嫌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于有失信记录的社会组织不予扶持,将在项目执行中有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3年之内不得参加本区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附件:1.宝山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领域

      2.宝山区社区公益获奖项目、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扶持奖励标准



附件1

宝山区社区公益创投项目领域


    (一)社区治理类。主要包括破解社区治理难题的各类公益项目,通过组织城乡居民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解决社区环境脏乱、楼道堆物、毁损绿地等治理难题,推进社区垃圾分类、楼道自治、文明养宠等社区参与,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二)社区服务类。主要包括改善社区服务供给的各类公益项目,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来沪务工人员以及困难家庭等提供社区服务,帮助社区建立多元社会支持网络,有效促进社区提升软硬件服务能力。

    (三)社区公益类。除上述类别外,其他各类推进社区自治、共治、德治、法治,具有社会化、专业化、精细化特征的创新型社区公益服务。

 

 

附件2

宝山区社区公益获奖项目、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扶持奖励标准

 

    (一)社区公益获奖项目扶持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等颁发的各类荣誉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选当年度国家级和市级各类定向资金扶持且落地宝山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经认定,给予项目预算10%的一次性奖励。

    对吸纳社会资金(社区基金)参与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经认定,给予投入社会资金2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以上奖励可叠加,但每个项目年奖励最多不超过3万。

    (二)社会组织发展扶持项目扶持奖励标准

    1.社会组织初办经费补贴:按照《宝山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经区民政局认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初办经费资助。

    2.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奖励:按照《宝山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经区民政局认定,对应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1A5A,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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