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_区政府规范性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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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03-15
  • 发文字号: 宝府〔2005〕32号
  • 发文日期: 2005-03-1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5年2月21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卫生活垃圾收费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160份)
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环卫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上海市物价局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等精神,结合宝山实际情况,对我区实施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海市政府提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原则,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计划管理水平,力争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的新路,强化宝山城市综合管理能力。
  二、实施原则
  (一)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原则,运用经济杠杆调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积极性,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进而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为将来实行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打好基础。
  (三)推动我区市容环卫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最终统一我区城乡环卫作业市场、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供外部条件。
  (四)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化征收。
  三、征收范围与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
  四、实施征收单位和征收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限价为每桶36元。
  (一)征收单位
  1、各乡、镇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2、各街道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市容环卫管理所负责征收。
  3、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和宝山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征收。
  4、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宝山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负责征收。
  5、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卫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
  (二)征收办法
  1、设立宝山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区收费中心)。区收费中心与区市容局下属环卫作业质量监督(投诉处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区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2、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许可由区收费中心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印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申报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统一办理税务发票申领。
  3、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收费部门与被征收单位根据上年度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双方具体核定当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进行申报,并签订《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合同》。
  4、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收费部门征收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期统一解缴至区收费中心专用帐户。
  5、区收费中心按收费核定的基数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和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按照收费总收入提取30%作为环卫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环卫事业发展。
  6、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如果有未完成当年核定的收费基数的情况,出现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自承担。
  (三)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计量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容量为240升的标准桶收取,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采用基数内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1、除个体经营者外的单位,由辖区内的征收单位按核准基数(桶)进行收费,超出部分的生活垃圾按核准基数外(桶)标准收费。
  2、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餐饮行业除外)由辖区内的征收单位按经营面积实施定量收费,即:
  (1)经营面积50M2以下,按每月一桶生活垃圾收费;
  (2)经营面积50-100M2,按每月二桶生活垃圾收费;
  (3)经营面积100M2以上者,必须自行设置标准收集容器(240升垃圾桶),按实收费。
  3、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餐饮行业各类经营者,由辖区内征收单位按收费标准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
  4、对高级宾馆等休闲娱乐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同等标准的两倍收费。
  5、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视情予以减免。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此次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由市政府制定,下发各区县执行,价格调整力度大,收费难度高。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充分认识这次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义,落实收费部门与人员,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使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收费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宣传活动,增强被征收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履行环境保护应尽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无害化处置。
  (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收费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区物价、财政、税务、城管等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和随意处置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六、实施时间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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