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理的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处理相对人名称
处理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内容
处理决定日期
处理机关
上海趣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5MA1K3AJ01U
刘盼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769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9名劳动者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伍佰陆拾陆圆陆角柒分(258566.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9名劳动者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伍佰陆拾陆圆陆角柒分(258566.67元)
2024.7.19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路宸(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230MA1JYLAK64
瞿孜渊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686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8名劳动者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陆佰壹拾叁圆玖角肆分(154613.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8名劳动者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陆佰壹拾叁圆玖角肆分(154613.94元)
2024.7.22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694223910R
郑巨韩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942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贰圆零捌分(132882.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名劳动者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贰圆零捌分(132882.08元)
2024.7.24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6631719062Y
童巍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414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70名劳动者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零玖仟捌佰贰拾伍圆贰角叁分(1809825.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70名劳动者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零玖仟捌佰贰拾伍圆贰角叁分(1809825.23元)
2024.7.24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玖茂(上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MACMB3L94H
耿永先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816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2名劳动者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伍拾柒圆整(2715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2名劳动者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伍拾柒圆整(27157.00元)
2024.7.26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文秀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230MACKTN0F0T
张文举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672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21名劳动者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伍拾肆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圆整(54475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21名劳动者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伍拾肆万肆仟柒佰伍拾叁圆整(544753.00元)
2024.7.26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中合汇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MA1GPB0G0G
柯涵引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928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8名劳动者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玖佰壹拾叁圆陆角柒分(204913.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8名劳动者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玖佰壹拾叁圆陆角柒分(204913.67元)
2024.7.26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清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4062526016E
王仁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593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伍拾圆整(10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1名劳动者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伍拾圆整(10150.00元)
2024.7.29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纯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MA1GM1RK1W
伊喜和
(宝山)人社执法(2024)理字第00443号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无故拖欠35名劳动者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贰仟叁佰壹拾陆圆叁角伍分(1022316.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35名劳动者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贰仟叁佰壹拾陆圆叁角伍分(1022316.35元)
2024.7.22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