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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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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划计划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2-20
  • 发文字号: 宝市监〔2024〕1号
  • 发文日期: 2024-02-0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二)》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426

 

 

 

 

 

 

 

 

 

宝山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指引(二)

 

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变监管执法资源为服务经济发展资源,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山区司法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从宽”容错机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概念描述

“首违从宽”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二、目的意义

实施“首违从宽”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推进服务型监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实施“首违从宽”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2.惩教结合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办案中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3.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证据充分原则。严格按照证据充分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因当事人首次违法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四、适用条件

适用“首违从宽”制度的案件,当事人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二)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三)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案件,按其规定处理。

五、适用范围

“首违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但当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作出违法行为,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该制度:

(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

(三)五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违反的;

(四)引发舆情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同时侵害多个法益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市、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裁量幅度

办理“首违从宽”案件,应当区别不同阶段、主观过错有无及大小、是否确有改正表现,以及违法情节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处理的幅度。对当事人具有其他从轻情节,同时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轻幅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又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可在减轻的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幅度的处罚。符合本制度规定且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裁量基准规定的,应在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等,适当择轻处罚;没有裁量基准规定的,应当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及当事人认罚和其他法定量罚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当择轻处罚。

七、处理方式

1.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指导、督促当事人依法生产经营,可以采用约谈、建议、提醒、警示、批评教育等方式。

2.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告知当事人有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等义务。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是否有认错认罚的情形。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作出具体数额的承诺。

3.当事人应当主动向行政机关承诺,及时改正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并下架案涉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健全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等。

4.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当事人是否符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证据应当归入案卷。

八、提高效率

1.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已经查清违法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书、笔录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提高行政效率。

2.在立案后查清违法事实的,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工作指引自20242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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