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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关于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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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6-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05-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宝山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司法局相关部门:

为确保宝山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本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市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宝山区关于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8年5月18日

 


宝山区关于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试行)

 

根据本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市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本区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及要求等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在区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办案场所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条 区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在司法办案场所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设置值班律师办公室。

第三条 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二)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案件情况。

(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等,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见证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并在《具结书》上签字。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

(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辩护服务。

第四条 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值班律师帮助的申请后,区看守所应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会见。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值班律师,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值班期间至司法办案场所接受法律帮助。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拟定相应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提审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羁押犯罪嫌疑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拟提审犯罪嫌疑人名单、提审时间等通过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看守所及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安排适当的值班律师至看守所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使用远程视频提审的,由安排在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带领值班律师进入讯问室,同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具结书》的签署。

人民检察院提审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包括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犯罪嫌疑人名单、提审时间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需要值班律师见证《具结书》签署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尽量安排在值班律师值班期间集中提审

人民法院审理阶段通过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参照前述规定。

为提高提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区看守所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提审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同时可为值班律师制作看守所通行证,方便值班律师参与提审、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第六条 值班律师一般随检察人员进入讯问场所,检察人员首先应当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权利义务,然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罪名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如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在检察人员提审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提供法律帮助。在具结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检察人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以及值班律师出示相关证据。反之,值班律师则退出提审,但经检察人员法制教育后表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继续参与提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周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帮助过程中,可以委托值班律师担任辩护人,但应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第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见证具结书签署的值班律师,不得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不得指派该值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以及见证律师的姓名,以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

第十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由值班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但在法院审理阶段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辩护人对《具结书》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与辩护人重新协商《具结书》内容,无法达成《具结书》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如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同意调整量刑建议,应当与被告人重新签署《具结书》,并由值班律师见证,但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轻于原量刑建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应建立值班律师工作专门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根据值班律师提供服务的时间,按咨询接待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值班律师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局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发现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有违规执业行为或者有其他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各单位应当及时将遇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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