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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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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2-26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1〕25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宝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和效应,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促进宝山区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人民币2700万元。其中,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为人民币600万元;区财政用于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项目,由区、镇财政按7:3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凡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项目,由区、镇财政按6:4比例共同予以配套。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地、设施设备、贷款利息、收购农产品、农产品认证、创立名优农产品、开办展销店和专柜等项目;农业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土地流转费、本地农民工资和农场开办费等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

  1、用地补贴:指农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通过规范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用于建造加工厂房、生产车间、仓库场地、农业旅游休闲等生产、加工经营设施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用地补贴。其中,对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农业用地,利用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建设,并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给予每年土地流转费的5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对租用建设用地的,给予每年土地租金的20%补贴,连续补贴五年;对直接征用土地的,给予土地征用费的10%补贴,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

  2、设施设备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因达不到申报国家、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条件,需要建设的生产性车间、仓库、场地等设施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40%的补贴。区财政对农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扶持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贴。

  3、贷款利息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年当期基准利率的90%,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业企业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集体农场、合作社年贴息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凡当年度的贷款,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贷款利息补贴。

  4、收购农产品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与本区其他集体农场、合作社建立稳定长效的产销对接机制,实行订单式收购,年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人民币200-500万元的,由区财政给予收购额2%的补贴;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收购本区食用农产品的经销配送单位,由区财政给予每吨40元的运输费补贴。凡已享受财政对收购有关食用农产品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对当年度的收购额和运输补贴费,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5、认证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的农产品,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予以一次性人民币0.5万元、4万元、10万元补贴。对于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补贴;对于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30万元补贴。对于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20万元奖励;对于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并被评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经申请认定后,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60万元奖励。

  6、名优农产品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培育或引进新品种,其产品获得区级以上名优农产品评定,本区推广面积在同类种养面积中达到10%以上,增加效益15%以上,经申请认定后,视情况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予以一次性人民币10-50万元的补贴。其中,获得区级名优农产品评定的,种养面积达到10%-20%给予人民币1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20%-30%给予人民币2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30%以上给予人民币30万元补贴;获得市级名优农产品评定的,种养面积达到10%-20%给予人民币3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20%-30%给予人民币40万元补贴、种养面积达到30%以上给予人民币50万元补贴。

  7、展销店、专柜补贴:指农业企业、集体农场、合作社,在宝山或本市中心城区开设综合性宝山农产品展示展销店,统一销售全区农产品,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9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30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于开设以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卖店,由区财政补贴房租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一年最高房租补贴限额人民币7万元,以后两年最高房租补贴按其同比例限额);对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销售本单位农产品为主的专柜,视经营情况,由区财政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其中,综合性农产品展示销售店,在本区现限于淞宝地区、张庙地区、大华地区、杨行地区、顾村地区、月浦地区的重要商业地段各开设一家,其建筑面积需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年本区农产品收购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在城区及镇中心区域开设专卖店,其建筑面积需达到2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本区农产品人民币60万元以上;在本市内卖场、超市、市场开设专卖柜,年销售本区农产品人民币30万元以上,每个单位限于补贴15个专卖柜。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申请认定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贴。

  (二)农业规模经营资金

  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条件按照《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农业规模经营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落实。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规模经营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按照《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并报区联席会议备案。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农业委员会、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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