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_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0-08-26
【字号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8-26
  • 发文字号: 宝统〔2020〕14号
  • 发文日期: 2020-08-0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统计局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各街镇园区,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现制定《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

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上海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统计局(以下简称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本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宝山区统计局法规科(以下简称区局法规科)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四条  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选定随机抽查的镇(街道)、产业园区,以镇(街道)、产业园区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本区参照实施。

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各镇和本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各镇和本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各镇和本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本区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本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本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区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取得国家统计检查证的人员为基础,充实补充其他取得得到上级统计机构认可执法证的人员为检查人才库。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本区参照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区统计局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确定抽查的镇(街道)、产业园区。

(二)在每个抽中的镇(街道)或产业园区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抽取镇(街道)、产业园区时,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可以一次性抽取,也可以先抽取一个镇(街道)、产业园区,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镇(街道)、产业园区。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无法开展执法检查的,经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三条 以各镇(街道)和本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各镇(街道)和本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的“双随机”抽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区局法规科根据抽查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检查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数量;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部门和调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对抽查中未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原则上开展抽查的专业 3 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对抽查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可随时对其开展回访。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区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但“双随机”抽查不能代替重点检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回访等。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区统计局可以直接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督促抽查对象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抽查对象限时整改。

(二)立案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查处。

(三)向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归集。按照《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将随机抽查中存在问题的抽查对象信息纳入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

(四)违法违纪处分。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及时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查处的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区统计局在每批(次)抽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将随机抽查情况和结果通过“宝山统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