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水务局(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1月21日更新)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水务局(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1月21日更新)

信息来源: 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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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01-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1-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水务局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海洋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宝山区水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宝山区水务局(海洋局)机构设置、职能等;

2、本机关制定的本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文件;

3、行政审批事项信息;

4、“三公”经费预决算等财政资金信息;

5、行政处罚信息;

6、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7、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渠道

具体信息可参见区水务局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区政府层面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载体和场所公开。

宝山区档案馆信息公开查阅点

办公地址:宝山区淞宝路1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567419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宝山区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宝山区密山路10号;邮政编码:2019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692757;传真:56606560

电子邮箱:zwgkk@shbs.gov.cn(仅供咨询)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和《规定》申请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人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shbsq.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当面提出申请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宝山区密山路10号;邮政编码:2019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692757;电子邮箱:zwgkk@shbs.gov.cn(仅供咨询)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3)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宝山”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11、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宝山区水务局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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