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杨府〔2013〕70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的
通 知
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促进就业专项补贴通知
杨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印发
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市、区就业促进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好本镇的就业促进各项工作,加大促进就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杨行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和就业补贴
(一)征地人员用工和就业补贴
1、征地人员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以下本镇户籍农转非征地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用工补贴,具体标准为:
(1)老征地劳动力(专指2003年10月20日前的征地落实保障项目)中的待安置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补贴金额随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2)视作安置的征地劳动力(专指2003年10月20日前征地落实保障时已在镇、村属企业工作,现随企业改制转入转制企业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0元(补贴金额随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3)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专指征地以后连续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征地人员就业补贴
老征地劳动力中的待安置人员(专指2003年10月20日前的征地落实保障项目)被镇域外单位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征地人员个人每月6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经劳动部门认定的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
(三)刑释解教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经司法部门认定的本镇户籍刑释解教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
(四)退伍军人、军嫂用工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经双拥办认定的本镇户籍退伍军人、军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青年用工和就业补贴
为鼓励本镇户籍青年提高就业综合能力,促进特殊青年实现市场化就业,特实施以下就业补贴。
1、单位用工补贴
(1)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连续失业满12个月的本镇户籍30岁以下青年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凡本镇户籍青年参加经认定的注册在本镇的见习单位职业见习,并见习后被本单位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困难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本镇户籍且确认为困难毕业生的青年(主要为低保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毕业后3年内被单位录用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给予个人每月3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对本镇户籍青年符合条件参加职业见习的,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补贴。
以上用工和就业补贴,如遇人员对象重叠,不得重复享受。
二、自主创业补贴
为鼓励本镇户籍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营造杨行镇良好的创业环境,特实施以下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对本年度注册在杨行镇的,由本镇户籍人员开办的或非本镇户籍人员开办但带动本镇户籍劳动者3人以上就业的,且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2000元;个体工商户1000元。
(二)带动就业补贴
对本镇户籍劳动者开办的或者非本镇户籍劳动者开办但带动3个及以上本镇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简称“三类人员”)就业,且注册在本镇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注册资金100万以下),按规定与本镇户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对本镇户籍青年符合条件参加创业见习的,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补贴。
三、技能培训奖励和补贴
为不断提高我镇户籍就业年龄段人员的技能素质,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凡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予以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特实施以下奖励和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一)培训奖励
高级500元,技师及以上1000元。
(二)误餐补贴和交通费补贴
上岗证200元,初级400元,中级500元,高级及以上1000元。
(三)定向培训生活费补贴
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在培训期间按上海市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
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和用工补贴,由市、区下拨的征地劳动力管理专项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镇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其余补贴和奖励资金由镇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二)支付方式
1、用工和就业补贴发放
每半年发放一次(6月、12月),用工单位凭《劳动合同》或《见习协议书》等资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个人凭《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见习协议书》等资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2、自主创业补贴发放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每年发放一次(12月),创业者凭《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2)带动就业补贴每年发放一次(12月),创业者凭《劳动合同》等资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3)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6月、12月),参加见习的青年凭《见习协议书》等资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3、技能培训奖励和补贴发放
每半年发放一次(6月、12月),本镇户籍的就业年龄段人员凭户口簿、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三)各项补贴和奖励采取事后结算办法,按实际发生月份支付。
五、其它
(一)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宝杨府[2009]1号《关于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规定》自行废止。
(二)具体操作以杨行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施细则》为准。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