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我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使用,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为根据本市规定,向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征收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征收单位
区废管所为区绿化市容局指定的宝山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单位。
区城运集团下属宝山环境、张庙环境和月罗环境公司,镇属环卫企业杨鑫环卫和祁洁环卫公司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流程,受委托负责各收运服务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执行。
第五条 资金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计提和拨付方案
(一)城运集团下属宝山环境、张庙环境和月罗环境公司代征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当前所适用税率和必要的征收成本,按月从到账资金中计提7%,剩余部分按照“月度预拨,年度清算”的原则,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拨付给相应的收运服务单位。计提资金主要用于税费缴纳、征收成本以及不可预见费的支出。
(二)杨行镇杨鑫环卫、大场镇祁洁环卫公司代征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当前所适用税率,按月从到账资金中计提7%,剩余部分按照“月度预拨,年度清算”的原则,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拨付给相应的收运服务单位。计提资金主要用于税费缴纳,以及不可预见费的支出。
税费:单位生活垃处理费为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等。
征收成本:印制费、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费、培训费、宣传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其中,印制费用于印制包括征收告知书、征收单、服务合同等费用。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费为征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营维护的费用。宣传费为制作宣传海报、手册、横幅、展板以及组织征收工作相关活动的费用。培训费为开展征费工作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包括退费或其他突发或遗留问题的处理费用等。
第七条 支出管理
(一)月度预拨:每月20日前,在完成对上月到账资金的计提后,剩余资金拨付给相应的收运服务单位。月度拨付自每年4月起实施。第一季度到账资金在完成计提后,剩余资金在4月20日前予以拨付。
(二)年终清算:每年12月20日前,在完成当年度税费缴纳以及相关征收成本费用的支付后,剩余部分按照收运服务区域内产生单位全年缴入的实际到账资金的比例拨付给相应的收运服务单位。
月度拨付方案和年终清算方案由区废管所拟订,经环卫管理科和综合计划科核定,报局党组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征收成本纳入日常经费管理,由区废管所在计提后的总额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环卫管理科和综合计划科负责对计提和拨付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核定,包括税费缴付、征收成本费用使用等。
区废管所负责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实施,以及拟订计提和拨付方案。
受委托代征的环卫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流程,负责各收运服务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代征资金全额缴入区废管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账户,并配合区废管所做好往来账务管理,包括对账、退票、退款、应收账款等,以及统计、整理、汇总各类台账。禁止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名目向房产开发商或物业征收新建住宅小区垃圾清运作业经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